解析如何将施工款早日收回
发布日期:2016-05-15 作者:赵尚晓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要求被告予以修复但被告不予理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工程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近600万。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工程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但原告拒不支付所欠的工程款,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近1000万及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等。
【办案结果】
海耀律师通过积极寻找并保全证据、斟酌利弊之后,与委托人沟通,积极寻求调解解决的办法,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委托人表示满意。
【海耀拍案】
海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研究案情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的维修费用是否实际支出、原告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否完成等,另外还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工期延误索赔、工程款决算,工程量增加签证,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经过多方调查搜集和保全证据之后,律师认为在我方当事人主张的部分维修费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以及工程确已验收的情况下,判决未必会对我方有利,于是,经过与当事人沟通,主张调解解决,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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