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能否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宋长贵律师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当是股东;一般地,公司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公司股权失去最终的归属,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公司是不应当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的。在实践中和司法判例中一般都认定本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情形下,该转让协议因决议产生程序不合法或转让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另外,公司是不是绝对不可能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或者成为本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呢?答案并非如此,我国《公司法》中的股权回购制度使得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也应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同时规定,如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曰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这种回购股份制度是对于股东退股撤资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僵局,保护股东权利,因此,虽然公司依法可以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长期持有,在依法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公司还必须依法处理该部分的股份。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 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 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在持有本公司股份之后需要及时调整相应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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