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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当事人多存在认识误区(五)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张梅律师
 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何东与孟艳离婚时,两人的小女儿茜茜还不满1周岁。双方约定,茜茜由孟艳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两人争执不下。何东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是孟艳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已经辞去了工作,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月300元根本不够她们娘俩的开销,要求何东每月至少给她们2000元的生活费。

  法官讲法: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一般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子女,但并非子女的所有开销均要由对方支付。理论上来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何东与孟艳两人离婚后,孟艳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要求何东每月支付“母女两人”生活费2000元,是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混淆。而且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已不存在扶养关系。考虑到孟艳母女确实生活困难,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过法院调解,何东同意每月支付茜茜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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