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海关查封扣押地也是侵权行为地。因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海关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对于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虽然目前尚元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和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应当符合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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