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高空坠物致人受伤,可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6-25 作者:110网律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侵害健康权或生命权;其次该行为发生在小区内,则涉及到物业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当发生侵权责任与物业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二、基本案例
韩先生早晨出门上班的时候,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不明物体砸到了右脚,韩先生立马拨打物业电话及急救电话,顺便将高空坠物拍照并保存了下来。经过治疗后,韩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关的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高空坠物是其他业主随手抛掷的,应当由抛掷该物体的业主承担侵权责任。但韩先生经过比对,推断高空坠物是小区掉落的墙体碎片,是建筑物发生脱落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是正确的呢?
三、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上述条款可知,首先要区分高空坠物的属性,一种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之人损害;另一种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这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是第一种情形,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视情况而定。首先,需确定为何会有物品“从天而降”,原因是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维修义务、亦或是看管不善,简言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其次,需要确认“高空坠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是否处于保修期内。如果在保修期内,一般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构筑物超出了保修期,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的共用部位的,小区内业主缴纳了住宅专项维基金,物业服务企业未维修的,需要承担责任。反之,无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修、管护的前提条件的,则物业服务企业需视情况承担适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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