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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加班时间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王献锋律师
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问题,如下:1、加班时间的认定条件。加班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时间,包括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加班时间的认定需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三是在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2、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或提供劳动的法定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及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标准工时制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是特殊工时制度下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标准工时制下平时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时间=每日工作时间。需要讨论的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工间休息间和用餐时间。目前我国对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间歇时间长短尚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规章制度如作息时间加以规定,如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休息1小时,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中午休息1小时不应计入工作时间。本案中,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是否可以折算工作时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6]1号)指出:“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该指导性文件反映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关于门卫、保安睡班时间如何定性的困惑,张某夜班22:00-6:00睡班时间,可以休息,但与正常休息仍存在本质区别:一是夜班工作基于公司安排,二是夜班时间须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脱岗,不能自由支配。双方若无特别约定,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入工作时间,勿庸置疑;双方若有睡班时间折算一定工作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也不无争议,因为该指导性文件所持意见毕竟不是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依据。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平时、双休日平均加班时间=日平均工作时间-8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日工作时间。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职工,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存在加班问题,但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算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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