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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实践中,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中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鉴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可能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可能与中标人施工利润相当,招标人没收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将因此遭受较大损失。而在招标人违约,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仅支持中标人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押金、图纸制作费等实际损失的,中标人违约时向招标人赔偿的金额将可能大大高于招标人违约时向中标人赔偿的金额。由此导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权力失衡。
因此笔者认为,如招标人违约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仅要赔偿中标人实际损失,还应赔偿中标人基于合同履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如中标人预期利润损失无法确定的,在中标人实际损失与其违约时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相差较大时,基于公平原则,可考虑参照投标保证金的约定,酌定支持中标人部分预期利润损失。
【索赔案例】
20151018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进行招标,XX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中标,开发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于20151029日共同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开发公司项目工程的评标工作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请你方委派代表于2015118日前至我公司,与我方洽谈合同。中标价格为1678.32万元,中标工期为400天等。20151225日,建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出函告,内容为:贵公司20151029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我公司为工程项目的中标人,我公司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2015118日前,多次派员与贵公司进行洽谈,由于贵公司原因,致使施工合同至今未能订立,由于中标后施工合同至今未能签订,虽然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先行进场施工,但双方权利如何确定缺乏合同依据,诚请贵公司按照20151029日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尽快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以解决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无合同可依的状况。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其与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关系。建设公司提起反诉,其中两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开发公司赔偿其施工机械、周转材料、人员停窝工及进退场损失。
【法院裁判】
1、双方按照投标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合法。虽然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招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本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但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在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公司即进场进行施工,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鉴于双方已无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可能性,因此双方施工关系应予解除。
2、关于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开发公司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建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所致。因此,开发公司应对纠纷的产生负60%的责任,建设公司在中标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后又以工程施工中无合同可依为由不予复工,存在一定过错,建设公司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40%的责任。
3、关于投标保证金5万元是否应双倍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而产生纠纷,使涉案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建设公司为此投入的费用应作为实际损失。因双方对施工关系无法继续均有过错,因此,建设公司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缺乏依据,该损失也应当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4、关于施工机械、周转材料、人员停窝工及进退场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停工后,双方之间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故建设公司未退场,因此造成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损失及现场留守人员的工资损失。开发公司应按其承担的60%的责任赔偿建设公司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损失、现场留守人员的工资损失。
【律师点评】
实践中,因招标项目取消或招标人受到利益驱动希望改变中标结果等原因,招标人可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人为避免中标后招标人不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的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材料。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就其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需要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如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其不仅可能面临中标人的索赔,还可能会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罚款。因此,招标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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