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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从《我不是药神》谈起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高洋律师
    2018年7月,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感动了无数国人,同时影片中的“格列宁”引起了人们对“仿制药”概念的关注。“仿制药”的概念产生于专利保护的环境之下,顾名思义,就是模仿、“抄袭”专利药物生产的替代品。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专利权的存在为了激励发明创造,试想如果辛辛苦苦投入资金、智力研发出来的产品,被别人直接伸手拿过去仿制,那么以后谁还愿意去搞研发呢?大家都不搞研发了,问题就更麻烦了。当然,专利权是有保护期限的,大部分国家赋予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过了专利权保护期限,其他人就可以合法仿制了。例如,药品的专利权保护期一过,市场上同功效的“仿制药”涌入必然造成价格的降低,那时再药品研发企业想赚钱可就难了,所以研发企业势必会在专利保护期内制定高价格以便收回成本并赚钱利润。这个高价格里面包含多少成本,有包含多少利润,不得而知。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专利药品往往只有富人服用得起,穷人只能等了,等过专利权保护期或者是等......病人的绝望莫过于明明已经有治愈的药物,可却服用不起啊。什么样的定价才是合适的?又回到那个问题了,适当给予发明人垄断的权利是激励的需要,但是垄断性过强的话,就会伤害社会公众利益了。    那么为什么印度这个国家可以生产仿制药呢?这也在于印度的专利保护制度。印度是一个医疗卫生条件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政府专利保护较松,促进药品的可及。当然,这可没少引起发达国家的不满与声讨。印度专利法规定了强制专利许可制度,意思就是在某些情形下,政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强制生产专利保护的药品。这些情形包括:公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价格高于公众承受的范围;国内未充分使用该专利发明;国家紧急状态与其他极端情况;基于公共利益或滥用专利垄断权情形等。“对公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专利发明的价格高于公众所能承受的范围”,这两种情形就厉害了。2012年,印度政府就以这两条通过了仿制药公司对拜耳多吉美(主治晚期肾癌)药品的强制许可申请。    专利强制许可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当然,我们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包括专利在规定时间内未实施或充分实施、为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但是,目前,我国还没强制许可的案例实践,强制许可制度仍只存在于理论层面。TRIPs协议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断博弈的成果,其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就是重要的部分。纵观世界,印度、巴西、南非、泰国等发展中国家都实施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并使得相关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所以,适时的实施强制许可,可有利于药品的价格降低,平衡专利权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国家也应当提高强制许可的可操作性,最起码也要以这项制度来提高药物采购的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    最后,不得不承认强制许可并非长久之计,最终还须提高我们国家医疗研发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虽然,印度仿制药问题严重,但是近几年,人家印度对药物创新投入可是在不断提高。希望我们国家也能够加大医药研发投入和医疗保障水平,不落后于人,不受制于人,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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