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销借款 是否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张梅律师
邢某请求:六人共同偿还邢某借款本金31960.1007万元;六人共同偿还邢某截止2015年8月30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6200.2485万元,以及从2015年8月30日到实际支付完毕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由六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张某请求:依法撤销反诉邢某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偿还借款协议书》及其附件《70.22亩宗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借款确认协议书》和《委托付款书》。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本案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偿还人)所签订的三份《民间借贷及连带担保协议书》《借款确认协议书》《偿还借款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依法应属有效合同。被告认为江苏郡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借款确认协议书》和《偿还借款协议书》签字盖章主张合同未成立更未生效,《借款确认协议书》和《偿还借款协议书》中,江苏郡宇公司签字盖章处均有张某的签字,张某、江苏郡宇公司、山西郡宇公司、金皋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承诺函中列明张某系江苏郡宇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江苏郡宇公司在承诺函中加盖有公司印章。两份协议中亦列明张某系江苏郡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邢某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江苏郡宇公司的代理权,张某代表江苏郡宇公司签字依法应属有效行为。《借款确认协议书》和《偿还借款协议书》自张某签字后对江苏郡宇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进行抵销
虽然案涉《民间借款及连带担保协议书》《借款确认协议书》《偿还借款协议书》约定了案涉借款是张某等六人为了保证“翰林华府”、“坤泽十里城”两个项目如期完工而筹集的资金,借款人还承诺愿意将项目所结工程款直接抵顶和支付借款,但伟恒集团山西分公司、帝武公司与坤泽房地产公司、恒诚房地产公司之间因建设“翰林华府”、“坤泽十里城”项目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案涉借款属不同主体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本案系邢某基于其与张某等六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协议而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张某等六人与邢某之间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张某等六人上诉称应以工程款冲抵借款,但其关于以工程款抵顶借款方式还款的承诺仅系其作为借款人关于还款来源的单方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一致陈述现就对“翰林华府”、“坤泽十里城”工程项目结算发生争议,案涉工程款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由此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故张某主张以工程款抵销借款的请求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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