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的涉“黑”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9-03-08 作者:李政律师
张华伟(化名)2013年初应聘进入豫东河大混凝土搅拌站(化名)工作,职位是销售部业务员,主要负责就是到各客户处统计要货信息(要货进度、型号、数量等)然后把这些信息以“混凝土要货申请单”的形式报给厂里的生产调度,以安排生产、发货。因“商砼”行业竞争激烈,垫资、赊帐是常态,河大搅拌站老板陈某为收欠款就组织工作人员到拖欠料款的工地,采取拉电闸、堵灰锅等方式阻止工人施工,以逼迫建筑商结清欠款。而张华伟就是在领导指派下随老员工参与了四起阻止工地施工的行为。2014年底因在河大搅拌站工作时间长、工资低等原因,张华伟从搅拌站辞职。不想2018年打黑风起,河大搅拌站的老板陈某等人的犯罪老底被翻出,最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而被捕入狱,张华伟看到原来在河大搅拌站的同事纷纷被拘留,自己也被电话传唤,为自取从轻处理就到专案组投案自首了,到案后才得知该案系涉及近60人、涉及金额50多亿的特大黑社会组织犯罪,张华伟被侦察机关指控涉嫌参与黑社会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该案被起诉到法院后,张华伟和其家属聘请我作为张华伟的辩护人,在代理该案后,我经过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仔细的阅卷和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认为:1、张华帅作为涉案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其之所以到该公司应聘,是因为该公司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合法业务,其进入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谋生,不是为了实施犯罪,所以,其并不构成参与黑社会组织罪;2、其参与公司组织的以阻止施工方式要帐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如果公司领导指使其到工地要帐他不去,就可能被扣工资、甚至被开除,所以其参与阻止施工的行为是被胁迫的,这在法律构成胁从犯。同时该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2014年退职至2018年5月追诉日已超过三年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罚;3、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因张华伟已辞职并未全部参与。4、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在侦察阶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庭审中,我围绕这四点组织了大量详实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辩护意见,并得到合议庭的认可。最终法庭判决认定张华帅不构成参与黑社会组织罪,成为本案60多名被告中为数不多摆脱涉黑指控的被告。最终张华伟被浡以参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但涉案情节轻微和有投案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判决之日其已在看守所关押了9个月,也就是再过三个月就可以重获自由了。
刑事辩护的精髓在于律师熟悉证据的基础上,抓住重点、要点。在本案中由于我紧紧抓住了张华伟系误入黑社会组织,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系胁从犯,同时参与犯罪情节轻微几个要点。再着重突出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案件从轻情节,在法庭上以律师辩护为主,被告自我辩护为辅,最终取得了刑事辩护的最佳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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