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报警法院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9-04-04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9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高某在四会市东城区商业大道某停车场面向停车场内放炮头处指挥陶某倒车,谭某驾驶的新源轮式挖掘机回停车场内,其挖机右前轮碾压到高某右脚,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时,双方都未报警处理。
经诊断,高某右足严重碾压伤,跖骨、舟状骨等不同程度骨折。2018年1月22日,经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45000元。
经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委托我所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本案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到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涉案的停车场不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本案涉案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为一般安全事故。本案的案由为健康权纠纷。
二、事故责任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双方对被告驾驶的挖机碾压原告右足致原告右足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发生事故后双方均没有保护现场及保全收集证据,现双方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存在争议,本院分析及酌定赔偿责任为机动车的行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员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有机动车行驶的场所,行人也需要注意本身的安全,在没有证据反映事故发生的过程的情况下,酌定被告谭某负80%的赔偿责任,原告高某自负20%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谭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高某123707元。
【律师解析】
关于本案,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
1、案由:本案事故虽是由挖机碾压行人造成,但事故地点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关于公众通行场所的规定,故最终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案由定位一般安全事故。
2、事故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在未报警处理,或者报警后无法划分事故责任的,法院又该如何审理认定?本案最终结合事故过程,由法院酌定为受害人自负20%责任,侵权人承担80%,这在一般安全事故中属比较常见的划责范围,可供类似事故处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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