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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20    作者:杜红涛律师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强科学性和严密性的内控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还不完善,内控水平与国际还有较大的差距,内控效果也不甚理想。1、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组织目前,我国国有商业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强科学性和严密性的内控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还不完善,内控水平与国际还有较大的差距,内控效果也不甚理想。1、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尚不合理。内控目标的实现,要靠完善的组织结构作保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还没有普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内控组织体系缺乏真实的所有者主体。再者,内部审计部门尽管已相对独立,但还没有建立起内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负责的体制。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并未完全扭转,机构层次过多,环节过多,降低了内部控制的灵敏度,增加了组织运行的风险。2、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某些管理者错误地认为,建立内控制度就是建章立制,有了规章制度,就等于建立了内控制度,忽视了内控制度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机制;也没有意识到管理者和相关业务部门在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仅仅把内部控制当作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手段;还有的把内部控制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片面追求业务扩张,忽视了风险控制。3、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严密的规章下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是可靠的、尽责的。但实践证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内部组织结构及分工不合理,管理者也有的不可靠,也就是说,权力必须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会因为管理者的疏忽大意而无法发挥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内控制度比较健全,而对于各级管理者,特别是基层机构负责人,则有不少控制盲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案件表明,对部分基层机构负责人制约不严、监督失控是案发的主要原因。4、信息渠道不畅。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层次多,信息的收集、传送、分析的手段落后,加之信息存在失真现象,致使全面、准确、快速传输信息的目标无法实现。从纵向上看,一些政策及相关实施程序没有较好地贯彻到每一位员工,员工对自己在内控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清楚;从横向上看,信息的交流没有畅通的渠道,许多信息无法共享。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不仅不能发挥其在内控中的重要作用,势必会影响或误导下一步的控制对策。5、部分内控制度的建立相对滞后。近几年来,金融业务发展较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老的制度不能覆盖所有的风险点,新制度又没能及时完善充实,致使内控出现盲点,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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