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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纠纷: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依合同应退还一半已收的采暖费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当年采暖费2719元。因原告觉得被告供热温度不够,遂要求被告给予测温。测温结果为客厅14.1℃、卧室14.2℃。供暖不达标,协商未果,诉至本院。2019年6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x市x供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某某返还2017至2018年度的采暖费1359.50元。
【关键词】合同纠纷,采暖费,供用热力,供热温度,测温
一.引言
        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依合同应退还一半已收的采暖费,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常某某与x市x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14民初7128号”。
二.基本案情 
        被告系具有资质的供热单位,x区x镇x小区为被告供热范围,原告居住在该小区一期1-1-502。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当年采暖费2719元。因原告觉得被告供热温度不够,遂要求被告给予测温。被告于2018年1月23日的测温结果为客厅15.4℃、卧室14.1℃,于2018年1月24日的测温结果为客厅14.3℃、卧室14.1℃,于2018年1月25日的测温结果为客厅14.1℃、卧室14.2℃。供暖不达标,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被告对其答辩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理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一般装修设施不能认定为遮挡物。综上,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2019年6月19日法院判决,x市x供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某某返还2017至2018年度的采暖费1359.50元。
四.讨论 
        (一)供用热合同:原、被告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x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供热;每平方米25元;计费面积108.75平方米;采暖费为2719元;原告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采暖费一次性支付被告;在供热期内,原告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在供热期内,经测量,原告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原告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至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二)原告诉求:被告在原告供热期间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供热温度,2018年1月23日在原告多次请求测温后,被告却执意要求原告先将2017年度取暖费交清,才能给测温,如达不到标准,按规定退还取暖费。被告测温显示,根本达不到取暖标准,此事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却始终蛮横不讲理,不按被告的承诺兑现。 
        (三)被告供热单位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原、被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第九条规定,被告方只同意退还原告测温单三天的50%,因为原告室内供热设施有遮挡,影响供热质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四)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采暖费,通过被告连续有三天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测温,温差都在2℃至6℃之间,在没有其他时段测温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被告供热不达标为持续状态,依合同应减半收取原告采暖费。
【参考资料】1.知识产权:KTV提供点歌服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2.合同纠纷: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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