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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尚在法院审理期间,不得对房屋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发布日期:2020-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责拆决字[2017]A1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原告对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黄某位于x县x乡x村x小组房屋予以了拆除。2019年10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审理期间,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未予公告,直接对原告的房屋予以了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审理期间,违法建筑,拆除
      一.引言
      案件尚在法院审理期间,不得直接对房屋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黄某与x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727行初48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黄某位于x县x乡x村x小组的三层半框架结构房屋,于2010年后建成,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17年7月20日,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作出了责拆决字[2017]A1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给了原告。原告对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7月28日对原告黄某位于x县x乡x村x小组房屋予以了拆除,拆除过程中x县公证处对原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2017年7月30日,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原告送达《领取物品通知书》,通知原告领取房屋内可搬迁物品。
      三.裁判结果
      原告黄某已对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期间,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未予公告,直接对原告的房屋予以了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现原告诉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确认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7月28日拆除原告黄某位于x县x乡x村x小组房屋的行为违法,该行为后果由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是x县x乡x村的村民,在该村x小组x号有合法房屋一栋。自2017年4月,x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所在地区域进行征地拆迁,但拆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且补偿价格不合理,故原告一直未能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x县人民政府为达到违法征地拆迁的目的,不惜推翻补偿方案中已有的认定方法。2017年7月20日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7年7月28日对原告以上房屋进行了拆除。
      (二)答辩意见:答辩人拆除原告违法建筑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因原告的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由于原告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切实打击违法建设的行为,答辩人在原告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确定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
     (三)法院认为: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原告违反城乡规划为由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对原告的房屋予以了拆除,现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规划职责已由x县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行为后果由x县自然资源局承担,x县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需提供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拆除住宅防盗网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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