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城管执法打死人案二审:是否故意伤害引激辩
发布日期:2020-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10月25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打人城管均被以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两从犯获刑3年。
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气氛激烈超过一审
今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到中午12时20分才结束。
与一审开庭不同的是,此次二审开庭,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限制旁听人员数量,该院三楼第二庭完全开放。被害人家属及上诉人家属及有关人员挤满了座位,大约有五六十人参加了旁听,连走廊里也站了许多赶来旁听的市民。而在半年多以前的一审时,被害人家属只有两张旁听证。
二审庭审现场气氛异常激烈,控方、辩方、受害方三方对案件定性观点均不同,并展开了激烈辩论。控方指控三城管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方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受害方则认为主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称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松的上诉理由是:他对被害人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是他主动去打击被害人;也不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对被害人的殴打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上诉人刘义、郑晓曦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认为是过失致被害人死亡。
在今天的开庭审理中,上诉人张松当庭翻供,并多次强调,自己并未知道或听说被害人周晓明患有心脏病,还称此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他并没有看具体内容。
另外,上诉人张松、刘义、郑晓曦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时,对案件定性提出了新观点,一致认为,三城管行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坚持一审观点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法律使用恰当,量刑合理,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据一审时的起诉书显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罪名为涉嫌故意伤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3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3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3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3名被告人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晓明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诱发其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方认为主犯应定故意杀人
被害人周晓明的亲属,一审代理人、律师王耀刚也参加了今天的庭审。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张松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上诉人刘义、郑晓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对张松、刘义、郑晓曦的量刑畸轻。
对于上诉人张松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被害人应当谅解,法院应当给予从轻处理的观点,王耀刚予以反驳。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到目前为止,王耀刚律师没有见到赔偿义务机关对上诉人张松等人承担赔偿费用的责令,也没有见到张松等人主动承担赔偿费用,这等于变相免除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张松、刘义、郑晓曦已经在经济上占了很大便宜,如果再从量刑上获得照顾,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庭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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