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捅伤前女友案手段残忍不适合缓刑
东莞某学院大学生李某明因不满同校女友陈某与其分手,遂用弹簧刀将陈某连捅11刀。昨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收到判决后,李某明表示服从判决。案件目前尚未过上诉期。据悉,受害人已经痊愈返校。
案情回顾
李某明与被害人陈某均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两人在校读书期间谈恋爱,后不愉快分手。去年8月31日,李某明见到陈某家人及一陌生男子送她回宿舍,怒火中烧,遂携带折叠刀来到陈某宿舍逼问。推拉中,李某明持折叠刀朝陈某多个部位捅了11刀,致陈某八级伤残。
今年4月9日,李某明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家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13万元,陈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明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明从宽处理,并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焦点
主观恶意不深能否缓刑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明当庭表示认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4至6年的量刑。
李某明的辩护律师:对于李某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无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李某明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意不深;二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属于坦白;三是被告人李某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四是被告人李某明的父母已经对被害人陈某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由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明以教育为主,提高李某明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恳请对被告人李某明适用缓刑。
公诉人:李某明确实有悔罪表现,事件起因也是因为其心智不成熟,冲动而导致后果。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的,起刑点是3年,而李某明是被动归案,且以作案手段等综合来考虑,建议4至6年的有期徒刑比较恰当。“尤其是案发当时李某明连桶被害人陈某11刀,手段还比较残忍,不适宜缓刑。”
法官说法
手段残忍,不适合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四点意见均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请求法院对李某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某明持刀捅人致人重伤八级伤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其次,从李某明作案手段看,李某明捅了被害人身体11刀,手段残忍。综合全案考虑,李某明的犯罪情节不属较轻,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合庭审查明内容、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