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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案例指导制度之功能

发布日期:2021-01-12    作者:丁嫣律师
在“限缩”最高院司法解释权后,司法解释将不再肩负发展法律、创制规范的任务,相应还应当“拓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发展法律、创设新规则的重任逐步交由案例指导制度。以案例指导制度来发展和完善法律在我国已经具备充分的历史、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   1.历史基础   中国古代判例传统历史悠远,远古舜时司法官“皋陶造律”的传说即可推知我国古代法源自司法官的判例实践。及至西周、春秋时期,宗法贵族独立精神高昂,判例法曾占据主导时期。汉、唐、元、明、清成文法虽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资源,对成文法起着补充、延续、变通和完善的作用。自1985年5月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典型案例指导全国审判工作,至今已逾30年。2002年各地方法院也积极开展了案例指导实践。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公开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预示着案例指导制度结出新硕果。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意在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由一项司法改革举措跃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方针和理念。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就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一次将指导性案例列入法律。以案例指导制度来发展和完善法律已经具备充分的历史基础。   2.理论基础   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下一步要充分发挥法律体系建设的预期功能和实际效用,准确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研究范式正面临着从单纯的理论建构到实证研究、从立法论到解释论、从对法律制度的逻辑批判到效果评判的转型。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典型案例展开的解释学/教义学研究也愈来愈深入和精细,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效能将益发凸显。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水平达到了一个崭新高度,同时,也宣告着“法律适用时代的来临”。为契合时下民商法学研究范式转型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亦有必要进一步革新和改造案例指导制度适用的范围和空间,在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原始功能基础上,赋予案例指导制度创制规则、发展法律之功能,实现案例指导制度之功能转型。   3.现实可能   案例指导制度在创设之初,被认为是会对我国法治规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带来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并改变我国法治格局的战略性举措。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重视裁判说理论证、强化司法管理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司法认同、树立法律权威等方面发挥着巨大功效。但是案例指导制度亦面临诸方面的质疑和批评。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不仅存在功能重合,且在实质内容方面存在冲突。许多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阐述的规则,基本是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重申和反复,既未突破立法之规定,亦未给司法解释带来实质性改变,根源即在于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功能定位的模糊。最高院在创设案例指导制度之初仅将其定位为一种“法律适用技术”,决定了无法借助案例指导制度来创设新规则、填补法律漏洞,缓和法律的滞后性、保守性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紧张关系。民法典实施为案例指导制度功能“扩张”提供了良好契机,在将司法解释定位为民法典“辅助”和“配套”措施后,司法解释的功能已经明显“限缩”,相应为“拓宽”案例指导制度之适用并理顺二者关系提供了现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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