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金融证券案例 >> 查看资料

股票配资判决书(陈晓标与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朗轩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徐涛律师

陈晓标与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朗轩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键词]合同无效 佣金 炒股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民终2553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委托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0-08-10合议庭:黄政 费蜜 宋正喜 审理程序:二审上诉人:陈晓标 被上诉人: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朱朗轩 厉丹 上诉人代理律师:时圣永 [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程金海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标,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圣永,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海,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朗轩,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丹,女,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胜(系厉丹之夫),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晓标与被上诉人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朗轩、厉丹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晓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圣永,被上诉人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海,被上诉人朱朗轩,被上诉人厉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晓标上诉请求: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一、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上海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盛公司)也非‘保证金’的收取或持有方”错误。首先,上诉人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转入了被上诉人朱朗轩的账户内;其次,本案争议的该笔交易的保证金是转入朱朗轩的账户内的。因此可以认定朱朗轩收取了上诉人的保证金,朱朗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也即可以认定古盛公司收取了被上诉人的保证金。2.每笔交易结束后,“保证金”都是由朱朗轩负责和配资方进行结算,结算后的数额退回到朱朗轩的账户内,再由朱朗轩退还给上诉人。本案争议的保证金前期一部分也是朱朗轩退还给上诉人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古盛公司没有收取上诉人的保证金,没有在交易后取得保证金都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也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相对方显然是被上诉人。2.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证监会关于股票配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一审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3.无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委托合同相对方的被上诉人均应当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是正确的。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配资交易行为当中,被上诉人仅仅是对保证金代为转交,结算也是代为通知上诉人配资的相对方是资金方,而不是被上诉人这个居间方。本案的诉讼,上诉人要求返还保证金,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所有的保证金在收取以后均及时交付给了资金方。本案上诉人诉请返还保证金,应当向资金方主张,而不是向被上诉人这个居间方来主张。关于适用法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合同效力第30点明确说明,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中特别提到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也就是说配资合同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31点,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该通知提到,如果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委托配资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这个通知的第六条,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项,关于场外配资第86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个委托配资的关系,被上诉人并非是上诉人配资的资金方,所有证据也已经证明上诉人的保证金均交付给了资金方。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坚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朱朗轩辩称:刚才上诉人提出的古木公司收取上诉人保证金,用词不当,而应改为转交。在资金流通的过程当中,古木资产并没有占有任何保证金,在发生配资行为的时候,资金的路径是上诉人-古木资产-配资公司,在配资结束的时候,资金的路径是资金方-古木资产-上诉人。这一点在上诉方提出的这么诉讼请求的时候,他们也已经描述了,是由配资方经由朱朗轩的银行卡转交给上诉人。由此可以认定古木资产在整个配资的过程当中,仅仅体现了居间的行为,而非配资的对应方,所以既然没有占有上诉人的保证金,那么要求古木资产返还保证金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中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厉丹辩称:厉丹经人介绍认识陈晓标后,就希望有业务可以合作,但是对于这个业务陈晓标认为价格太高不能接受,为了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基础,然后告诉朱朗轩介绍其他公司或个人业务给陈晓标,我所知道的事实是厉丹和古木公司均未占有任何资金,也未赚取中间业务分成。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陈晓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朗轩、厉丹返还保证金114034.8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朗轩、厉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上海古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法定代表人为朱朗轩。2015年7月29日,上海古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古盛公司。2016年1月25日,古盛公司股东变更为朱朗轩、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厉丹,其中,朱朗轩持股比例为40%,上海古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厉丹持股比例为40%。2016年6月15日,古盛公司以企业经营不善为由,申请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注销后如有未了事宜,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古盛公司予以注销登记。
2014年下半年,陈晓标通过曹家胜认识徐洁,并交流投资、配资合作的意向。陈晓标陈述2015年3、4月份,徐洁安排其与朱朗轩进行联系、商谈。
2015年3月18日开始,陈晓标与朱朗轩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涉案往来事宜。现有聊天记录主要部分内容如下:
2015年3月18日,朱朗轩通过QQ向陈晓标发送了名称为“轻型营业部合作”的文件一份,要求陈晓标阅看是否有问题;陈晓标要求朱朗轩发送一个“股票期货的配资协议和合作模式”;朱朗轩回复“这些都很灵活,配资的需求太复杂,没有特别清楚的模板,合作模式的话看陈总的意思,我们可以以批发价格给陈总提供资金,或者是陈总开发市场咱们利润分成,都可以”;陈晓标称“我们现在就有很多客户,需要配资炒股和做期货,所以问的比较详细”。其后双方商谈了资金使用的利息……陈晓标询问“譬如,我们现在有客户,要配资做股票,他投资10万元作为保证金,你说说具体程序”,朱朗轩回复“签订合同,打订金,我们去开户或提供子账户,劣后打资金,我们打资金,就可以交易了”,“订金一般是一个月利息”,账户“我们指定”,“股票佣金万四或万五以上的部分可以给您”;陈晓标称“只要佣金有返还,账户指定,就按照你们的意思了”,之后双方商谈了各种配资情形下利润的分配和初步合作的方式。
2015年3月23日,朱朗轩通过QQ向陈晓标发送了协议文件,要求陈晓标阅看。陈晓标提出配资业务和期货营业部“捆绑在一起”不合适,被告则回复称“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陈总的利益,如果单纯是配资的合作其实就更简单了,我们就没有义务为陈总那边提供成立营业部所需要的保证金了”,并让陈晓标修正协议;陈晓标称“协议可以签,作为期货营业部和期货配资共同的协议,但我想我们再单独另外签订一个股票配资代理协议”,因为朱朗轩提出股票配资和期货配资形式不一样;朱朗轩则提出要求陈晓标草拟协议,到时候商量。双方还商量如果时间允许,陈晓标到徐州面谈并签订合同。
2015年3月26日,朱朗轩通过QQ联系陈晓标,称将各类合同发送给陈晓标,其后向陈晓标发送了名为“借款确认书”、“伞型方盘合同”的文件,并告知陈晓标“早上联系了一下孙总,目前伞形信托的资金用完了,要下周一才有新资金,浙嘉那边的要求是1.1成本的话,净值要1.05以上才可以出金,每个月可以出金一次,我另外一个合作伙伴那里有资金,没有什么出金限制,您看是等浙嘉那边的资金,还是先用这边的”。后双方商定了使用的资金,朱朗轩遂发送给陈晓标一个“朱宏”的账户信息,告知陈晓标向该账户转款。
2015年3月27日,陈晓标要求朱朗轩将“朱宏”的信息通过短信发送,朱朗轩发送短信后告知陈晓标“打款后截图给我,20分钟之内可以分好账户”,并告知陈晓标下载管理平台,以便配资完成后操作股票交易。
2015年3月30日,陈晓标与朱朗轩通过QQ再次沟通了上述管理平台的操作方式。后陈晓标称“刚刚有个客户,又打给我5万,要和我一样,做个25万的,你看看程序怎么走,我们还没开始,客户就要做了”,朱朗轩称“一样的”,该客户利息先付给陈晓标;陈晓标称“我把客户姓名报给你”,并询问是否要身份证,朱朗轩回复需要,并告知朱朗轩“我现在在外面,先弄账户明天补协议吧”,陈晓标随即询问“是以你们的名义与客户签协议”,朱朗轩则称“我们和你签就行了”。
2015年3月30日晚,陈晓标与朱朗轩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朱朗轩要求陈晓标将其及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发给朱朗轩,“那边正在做协议”;陈晓标向朱朗轩发送信息“客户问预警清盘线是多少”,朱朗轩回复“92、90”。
2015年3月31日,陈晓标通过微信联系朱朗轩,告知“今天还有一个配资100万的”,并询问“利息还是那么多吗?转到金卓账户上”,被告回复称“年签的都是1.1,月签1.15,95会通知一下,应该是这样的,明天我确认一下”。陈晓标随后将“刘辉”的开户行信息告知了朱朗轩。
2015年4月1日,陈晓标询问朱朗轩“协议弄好吗,有很多人要看协议”,朱朗轩回复“明天发给您”。
2015年4月2日,因陈晓标方的客户需要资金,双方再次联系。朱朗轩告知陈晓标“还是打入金卓的账户”,“月息要1.12”;陈晓标询问“个人账户开户程序”,朱朗轩称“那个价格就更高了,个人户的流程基本一样的,现在个人户月息要1.35”,陈晓标问“高到什么程度,你告诉我,上次淮北的就不放心,想在当地券商开”,“他们不懂这个业务,都担心”,朱朗轩回复称“盘指的月息现在应该最低1.4了,还不一定有资金”。
2015年4月9日,陈晓标通过QQ联系朱朗轩,询问“以前的协议什么时候能弄好”,朱朗轩回复称“代理协议?那个东西没什么好弄的啊,陈总那边有什么要求列出来大家签一个就好了,曹总的意思是等营业部的事情落地一起签一个”;陈晓标称“和客户签订的协议”,朱朗轩向陈晓标发送了名称为“借款确认书”、“借款确认书(股票)”、“伞型盘方合同”的文件,并告知陈晓标“落款方”写陈晓标,由陈晓标“在和我们签订一个借款协议即可”,“因为利率是不一样的”;随后朱朗轩告知陈晓标“现在的资金用的伞,没有办法提取返佣了,要净值1.1以上才能提取利润,还做吗?浙嘉那边暂时还是没有资金”……“前面的几个户也没有,15号以后可以换到新伞,前面他没有说清楚”……“就这一个月,到期了咱们换另一把伞,我把细节确认好”,“因为浙嘉最近没有资金,我才找的另外一家,当时没有确认清楚”。
2015年4月14日,朱朗轩通过QQ向陈晓标发送了名称为“居间人协议”的内容,并告知陈晓标“这个是居间协议,您看看有什么需要改动的”。
2015年4月15日,朱朗轩联系陈晓标称“前面几个账户返佣的事情我让资方想办法处理,他一开始没说清楚,我也是知道不好提取返佣第一时间通知您的,希望不要影响咱们的合作,后续产品应该是可以万四以上返的”,并询问对合作协议的意见。陈晓标称“昨天有事,还没认真看,今天看”,朱朗轩称“我另外做了一个版本,一起看看”,并发送了名为“古木资产居间合同”的文件。
2015年4月20日,陈晓标联系朱朗轩称“信托账户一个小时都成交不了,客户反应很大”,并称“上次你发的协议我都看了,曹总说让我再等几天”。朱朗轩回复称“系统的问题我们也在想办法”,“现在配资市场受政策影响,整体都比较困难,我们在努力想办法解决”。双方还商谈了“个人独立账户”的问题,被告朱朗轩称“个人账户现在拿过来月息至少也要1.3,还不一定有”。同时,朱朗轩还告知陈晓标“2771刘丽辉,明早开盘之前需要补保证金,不然很可能会被系统强平,最好是今天晚上,明天怕来不及”。
2015年4月28日,陈晓标询问朱朗轩3256的账户为什么不能操作了,朱朗轩回复“他这个不是已经平了吗”……“资方那边账户好像出问题了”。同时,朱朗轩询问陈晓标“问问客户是不是可以先平仓,我给他换账户”,“现在的资金可控性强一些,因为前面用的其他公司的资金,有时候我们把握不了,给您也添麻烦了”。
2015年4月29日,陈晓标询问朱朗轩“账户能不能搞好,我这边还有几百万等着配资”,朱朗轩称“……平仓是因为上市公司那边的资方处理上出现问题,所有我们要和他终止合作,自己的账户有时候会出现交易延迟,这个是无法避免的,但是误平仓的事情不会出现”;陈晓标要求“两个强平的户,新账户尽快开通,另外两个需要明天才能把股票卖完”,朱朗轩称“强平的户我们在等陈晓标的资方把账户清算好保证金退回来”,“赔偿的事情需要和资方协商,收盘后我再联系”。当日,双方还商谈了新开账户及对应的利息问题,及操作账户名称修改的问题。
2015年5月4日,陈晓标与朱朗轩联系,要求处理“老账户”的问题,被告称“今天我和资方联系了,他们在处理,已经清户了,在走退款的流程”;陈晓标询问是与谁的合作,朱朗轩回复“多伦股份”,并告知陈晓标没有与“上市公司”签“合作协议”。
2015年5月7日,陈晓标联系朱朗轩询问“昨天几个账户和退款,我还对不上号,你给我个明细”,朱朗轩回复“我再问资方了”。陈晓标询问“一比五的什么时候有”,朱朗轩回复“下周看看有没有吧,现在1:5的很难找,有的价格也太高”。
之后双方主要围绕账户操作、可使用资金的保证金比例及利息的问题进行商谈,在陈晓标将保证金打入朱朗轩指定的账户后,朱朗轩联系账户的开户工作。
2015年7月6日至7月7日,陈晓标与朱朗轩进行了长时间的商谈,陈晓标称“我对浙嘉和古木是相信的,我怕你选错了公司,都跟着倒霉”,朱朗轩称“这个我会小心,我选的资金安全上肯定都没有问题”,陈晓标称“因为都是我们公司和客户直接签协议,所有的责任和风险都是我们公司来承担,但我们却不能掌控一些东西,希望你能理解”。陈晓标告知朱朗轩“补保的事情,周飞和我说了,客户情绪很大,这就是我担心的系统性风险,合同是我们和客户签订的,没有这一项”,强调只要求安全;朱朗轩则称“现在是系统性风险,配资公司都在补仓,大家相互理解一下吧,停牌的股票我尽力去协商,这个是信托公司临时要求的,没法写进合同的”,……“信托要求追保还要啥协议”,“信托要求追保,资方做不到,就强行清仓,这个都是传导的,我尽力去协调,如果资方非要强行清仓我也阻止不了”。
2015年7月10日,陈晓标要求朱朗轩尽快办理一个客户的款项,同时,陈晓标称“既然签协议了,就要按遵守协议,否则都是潜规则,就说不清楚了”,“而且我们两家的协议也尽快签订”……“既然有平仓政策,就按照政策办事,不能因为行情变化,就该笔游戏规则”……;朱朗轩称“我理解的,风险咱们都一样的,就算没有协议,所有的账户我都会和陈总一起承担责任,我今天和您说的也都是合情合理的,和您争这个对我一点儿好处都没有是吧,只是这个道理我想说清楚,现在也是资方在承担呀,他们要求追保没追到,就是客户的责任了吧”……。
2015年7月13日,陈晓标询问朱朗轩政策原因会造成多大影响,朱朗轩告知“个人账户只是暂停”。陈晓标询问“以后我们能否战略性合作,全面代理你们的业务,省心、省事了,独立经营证券行业,政策风险很大”……;陈晓标还称“认为现在配资公司都要倒闭”,朱朗轩称“其实这一波大公司倒闭的可能反而比较大,做中间业务的要看情况了,我们公司基本没受影响,就是协调很多问题比较辛苦,资金上没有任何损失”……,“我们的资方都还比较优秀,自己没问题,就是朱宏那边效率确实太差了”。
2015年7月14日,因为无法交易的问题,双方又进行了沟通,朱朗轩称“不是我不让交易,是资方不让,之前说追保三万是为了保护资方资金不穿仓,他们没说清楚,不是恢复交易用的”,陈晓标则认为是破坏了规则。
2015年8月26日,陈晓标询问朱朗轩“个别客户穿仓违约,却要从其他客户上扣钱,于情于理,这样都不太合适吧”,朱朗轩称穿仓了应当赔偿,钱不是其拿的,是资方直接处理了;陈晓标称“记得刚开始我们面谈的时候,我就提到这个事情,万一遇到股票停牌,资方出现损失,怎么办,你明确告诉我,他们是有预案的,而且个别现象的亏损,也是承受得了的”,“这种情况都应该有预案的,只能是资方的监管不到位”。
2015年9月25日,陈晓标与朱朗轩联系,称还有两个客户申请赎回,要求尽快办理,且客户威胁要到公安机关举报。朱朗轩则回复称“这个不是我办理的事情,资方那边在处理了,我也想尽快处理完,有的是刚平掉,还要清算一下的”。陈晓标要求说明具体处理时间。
2015年10月28日开始,陈晓标要求朱朗轩尽快处理账户赎回后保证金退还的问题。
此后,陈晓标多次催促,朱朗轩表示其在与资方联系,但还没有结果。
另查明,陈晓标曾于2018年10月9日将朱朗轩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0311民初6150号。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311民初6150号判决,认为朱朗轩收取陈晓标保证金的行为非其个人行为,因此,朱朗轩收取陈晓标保证金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其个人承担,遂判决驳回了陈晓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朱朗轩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古盛公司承担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陈晓标通过曹家胜认识了徐洁并商谈合作事宜,而后陈晓标陈述徐洁安排其与朱朗轩进一步进行商谈。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开始商谈时,朱朗轩亦是以古盛公司的名义与陈晓标进行商谈,也是以古盛公司的名义草拟了几次协议。鉴于朱朗轩系古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陈晓标有理由相信朱朗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古盛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陈晓标要求上海古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朗轩、厉丹承担债务的问题。陈晓标主张涉案保证金应当由古盛公司返还,而古盛公司现已注销,故应当由其股东即涉案的三被告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陈晓标及朱朗轩的陈述,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陈晓标在诉状中所称其系委托古盛公司进行股票配资。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2015年3月18日,陈晓标与朱朗轩开始商谈合作方案,并磋商了如果合作双方分得佣金的方式等,在商谈过程中,陈晓标称其有很多客户炒股和做期货需要资金,朱朗轩称古盛公司可以帮助陈晓标打开市场,具体方式有很多,双方商谈了股票配资、期货配资的操作方式;之后双方有商谈过“合作协议”的内容,但未有经双方确认的协议。至2015年3月26日,双方先行进行股票配资的操作,朱朗轩告知陈晓标有了资金来源,陈晓标可以准备保证金,转款后可以分好操作账户。随后,陈晓标告知了需要资金的客户名称并转款,朱朗轩告知陈晓标操作平台及操作账户。此后,双方之间或是陈晓标告知朱朗轩有案外人需要资金,而朱朗轩告知陈晓标使用资金的利息及转入“保证金”账户的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或是朱朗轩告知陈晓标寻找到资金及使用资金的费用,陈晓标将需要资金的人员信息告知朱朗轩,在陈晓标将“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后,朱朗轩告知陈晓标账户信息。此后,双方商谈过提供“保证金”的比例、能寻找到的资金利息、佣金提取等问题。同时,对于操作账户出现了强制平仓情况,朱朗轩进行了解释,提出资方账户原因导致的,其将会寻找更好的资方,如果是为了防止“穿仓”进行的,陈晓标及陈晓标的客户应当理解。因此,综合陈晓标自述及现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之间符合陈晓标需要资金,而朱朗轩(代表古盛公司)负责寻求资金的往来模式,双方之间因股票配资进行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但陈晓标委托朱朗轩进行股票配资交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中,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古盛公司非配资资金的提供方,因此,陈晓标根据朱朗轩指示提供的“保证金”非古盛公司取得的财产,事实上古盛公司也非“保证金”的收取或持有方,而陈晓标也未有证据证明古盛公司或被告在账户交易结束后取得了“保证金”,因此,对于陈晓标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晓标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陈晓标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认定厉丹持股比例40%系笔误,厉丹持股比例应为20%,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确定的问题。朱朗轩以古盛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且朱朗轩系古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朱朗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古盛公司承担。虽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陈晓标与朱朗轩之间的聊天记录、双方的交易模式、资金的流向来看,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符合委托法律关系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二、关于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委托配资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陈晓标委托古盛公司进行股票配资,这种场外配资违反特许经营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委托配资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三、关于古盛公司是否有义务返还保证金的问题。陈晓标与古盛公司之间委托配资合同无效,如保证金被古盛公司占有,古盛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但根据朱朗轩提交的其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陈晓标与朱朗轩之间的聊天记录、保证金退还结算最终由陈晓标与案外人结算、案外人已经退还部分保证金的事实,能够证实古盛公司并未取得“保证金”,而陈晓标也未举证证明古盛公司在账户交易结束后取得了“保证金”,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晓标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陈晓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陈晓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判长宋正喜
审判员黄政
审判员费蜜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书记员吉彬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