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肖某某强奸案

发布日期:2021-06-16    作者:程智华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初中文化,农民。于2020年4月30日被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肖某犯强奸罪,7月28日提起公诉。检察官出庭进行了公诉,肖某某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步行至村中,意图到滕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奸。被告人肖某某翻墙误入隔壁滕某儿子赵某2某家中后,在厨房脱掉外裤进入赵某2某、田某卧室抚摸赵某2某大腿。赵某2某惊醒后将肖某某控制住,田某电话联系滕某到场后滕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肖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欲到滕某家中实施强奸,后因误入滕某之子赵某2某家中,被赵某2某制服而未能得逞,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肖某某意图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之行为系,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二年。
肖某某对指控的相关事实和量刑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肖某某意欲强奸滕某而误入赵某2某、田某夫妻住宅后被控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的判决如下:
肖某某的强奸罪名成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