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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资员工带上公司的东西跑了

发布日期:2021-09-27    作者:张梅律师

因拖欠工资员工带上公司的东西跑了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当事人是公司的一名会计,因为公司拖欠其11个月工资,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带着公司的财务凭证和财务软件跑了开始。会计的意思是把工资发给我,我再把财务凭证和软件还给公司。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这边,财务没办法正常工作,又花了4000多元重新买一套软件,当然更不可能付会计工资了,要付也是会计把凭证和软件退回来,软件钱也补偿了再说啊!

就这样僵持了几个月,该武汉劳动案中会计跑去仲裁了,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只裁决让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没有提起仲裁让会计归还财务资料,所以仲裁委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就会计拿走财务资料一事作出裁决。公司很不服,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但是要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扣除了先,会计把财务凭证和软件都带走了,我们为此损失了好几千,现在把工资发给他了,我们再去哪里找人要东西去?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一边就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边打了110报警。然后,警察就把公司和会计一起带到了派出所。这事儿会计理亏,不管公司是不是拖欠你工资,你这样做涉嫌盗窃公司财物甚至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下,会计还是乖乖地把财务资料还给了公司。而派出所只管违法犯罪,不管你工资发没发的事,所以也就没有理会计说的公司还拖欠他工资的事情。会计这边,因为被强制归还了财务资料,咽不下这口恶气,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支付会计全部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还是不服,继续上诉,认为会计将财务资料带离公司,造成公司长达数月无法正常做账,并且重新购买财务软件,会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以及职业道德,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支付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只要员工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就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拖欠工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为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理由,因此公司依然要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资。而且,公司虽然提供了购买财务软件的发票,但是就算是公司买了这个软件,也不能证明跟会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呀(法院的这一点意见可以看出,公司的证据还是没有准备充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拖欠会计工资是事实,会计也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自然是要给会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关于会计带离财务资料,法院认为,是因为公司拖欠会计工资在先,会计是为保存所需证据之举。但是会计这一行为确实欠妥,应给予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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