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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拆迁儿媳做为安置人能否获得安置房产

发布日期:2022-03-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二原告10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二原告利息。
事实和理由:赵某与王某平原为夫妻,二人于2020年7月10日离婚,赵某与王某平之女王某丽归赵某抚养。王某平父亲为王父,母亲为王母。二原告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号,2014年上述房屋拆迁,拆迁款在三被告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二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平辩称:拆迁款没有我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意思是我与赵某离婚前没有共同的财产,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父、王母共同辩称:拆迁款没有二原告与王某平的,其只有100000元的奖励钱,该100000元当时在银行就转给赵某了。

法院查明
王父与王母系夫妻关系,王某平系二人之子,王某平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丽系王某平与赵某之女。双方称王某平与赵某于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4月6日离婚,后于2013年1月6日复婚。查,2020年7月10日,王某平与赵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丽由赵某抚养,无其他共同财产。
北京市朝阳区二号院内房屋由王父、王母建设。2013年,拆迁办与被腾退人王父(王母)签订《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其中约定:依据《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腾退办对被腾退人进行腾退补偿安置;被腾退人及共同居住人共5人,分别为户主王父,之妻王母,之子王某平,之儿媳赵某,之孙女王某丽;被腾退人在被腾退范围内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214.35平方米,腾退评估补偿款合计7722186元。腾退补偿款总价为8860870元;被腾退人在签订协议7日内腾空全部房屋并交付房屋。
2014年1月7日,王父、王母签署《腾退补偿安置款领用凭证》,确认收到腾退补偿总金额8860870元。查,上述款项付至王母银行尾号7727账户,当日,王母向赵某转账100000元。
查,各方未就腾退利益分配签署过书面协议。王某平、赵某未在婚内约定过分别财产制。
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腾退补偿安置方式为定向安置方式及货币补偿方式,关于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规定腾退补偿单价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本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每平方米为35280元,按认定的宅基地范围内首层正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腾退补偿款=腾退补偿单价×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奖励费+补助费。
根据《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提前腾退奖为每个被腾退人奖励300000元,工程配合奖为每个被腾退人奖励200000元,城市化建设特殊贡献奖为认定宅基地范围外无建房且宅基地内无二层以上(含二层)建房的,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搬家补助费为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移机费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及电脑宽带等。
二原告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此主张其无房居住,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王某平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平长期无业,赵某收入亦较低,二人的收入来源有限
二原告主张《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中被腾退人及共同居住人就腾退补偿款享有均等的份额,其按照五分之二主张补偿款3500000元,后其变更诉请主张补偿款共计10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父、王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丽二十二万七千七百三十六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赵某、王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王父、王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腾退,王父与拆迁办签订《腾退货币补偿协议》,王父、王母以此享有腾退货币补偿,除二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因与其存在亲属关系、共居关系等,亦会因腾退获得相应项目补偿,但二原告主张被腾退人及共同居住人就腾退补偿款享有均等的份额无据。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腾退评估补偿款7722186元系针对宅基地范围内所认定房屋的补偿,相关权益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二号院内房屋系王父夫妇建设,该部分补偿应属该二人所有,二原告未就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其不享有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亦不享有针对该房屋的腾退评估补偿款。关于腾退奖励费628610元及补助费10074元,应属于对《腾退货币补偿协议》所载的被腾退人及全部共同居住人的补偿,每人应享有均等的份额,而其他补偿500000元,未有证据显示系针对房屋或部分人员单独的补偿,该部分补偿亦应认定为对被腾退人及全部共同居住人的补偿,每人就此享有均等的份额。综上,二原告每人应得补偿款227736.8元。
关于赵某应分得的补偿款。就本次腾退补偿利益,各方虽未签署过书面协议予以分配,但王母在2014年1月7日领取腾退补偿款之日即已支付赵某100000元,此后在王某平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平长期无业,赵某收入亦较低,二人的收入来源有限,父母对其已经给过较多经济帮助,法院认为王父、王母已足额给付赵某应得的腾退补偿款,赵某继续主张相应补偿款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针对王某丽应得的补偿款,王父、王母应予支付。关于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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