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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浩辉、嵊州市橙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4-25    作者:王凤祥律师

基本事实:201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橙子公司为赵浩辉位于新昌县××室装潢,工期总天数为150工作日,并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橙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正式入场开始施工。该工程水、电施工于2019年10月17日完工并验收,泥工施工于2019年11月25日完工并验收,橙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原告在5日可对木工进行验收,赵浩辉在验收表上有签字,但没未注明日期。赵浩辉于2020年12月2日实际入住该房屋。另查明,赵浩辉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1月3日支付75000元、2020年3月15日支付83000元(包括增项款)。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按《施工合同》约定,如不存在顺延工期的情形下,橙子公司应于2020年7月2日完工。现原告要求橙子公司支付迟延完工的违约金46200元,橙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第四笔工程款及迟延支付第三、四笔工程款的违约金共计95000元。案经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2019年8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橙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本装修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及按150个工作日计算,已扣除疫情造成停工期限的情况下,应在2020年7月2日完工均没有异议。原告主张橙子公司迟延完工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共计154天。而橙子公司抗辩该装修工程已于2020年9月23日作清洁工作,应视为骏工验收,且在工程施工中,因原告未及时安装铝合金门窗、整改水电、淋浴房,拆除背景墙等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迟延完工,应由赵浩辉自行负责,橙子公司不承担迟延完工的责任。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6.4条约定,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告)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橙子公司主张系赵浩辉原因造成重新返工和更改施工内容,但未提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签证等证据,故对橙子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程验收,在合同中约定,等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骏工验收。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橙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装修工程未组织甲方骏工验收,亦未办理移交手续,但赵浩辉在诉讼中认可入住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据此,本院确定橙子公司在装修工程存在迟延完工,迟延期限为2020年7月3日至12月1日,共计152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6.1条约定,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300元支付,故橙子公司应支付赵浩辉延迟完工的违约金计45600元。关于赵浩辉要求橙子公司支付延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6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延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橙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第四笔工程款12500元,并支付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2月26日止的违约金48500元。本院认为,橙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竣工验收的日期,故要求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认可入住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该入住时间可视为骏工验收日期。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验收后10天内赵浩辉应付清工程款,即赵浩辉应在2020年12月12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原告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关于违约金金额,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5.3条约定,逾期付款一天按每天500元支付,但赵浩辉在庭审中认为约定过高,并提出要求调整为按每天300元支付。赵浩辉主张用感恩券中所载明的软装抵扣第四笔工程款,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橙子公司亦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定赵浩辉应支付橙子公司第四笔工程款12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按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22500元。关于橙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第三笔工程款(625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的违约金34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泥工完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并于2020年3月15日实际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木工完工验收日期存在争议。从原告所提供的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木工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赵浩辉在12月1日问“今天木工在做吗”,项目经理小王回答:“在的;2-3天木工完工,油漆进场”。12月3日13:42时,橙子公司项目经理小王在群里发信息:“今天在做木工吊顶,油漆材料下午进场”,并艾特(@)原告:“后天下午可以吊顶验收”字样。后在12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24日均有项目经理小王在群里发布做油漆现场的照片,并告知当日工作事项。橙子公司财务人员(网名为丫头)于12月17日和29日发信息:“业主,您好,您的第三期的工程款,麻烦您来支付下;您的第三期工程可以支付了,麻烦您什么时候来支付下”等催付第三期工程款的信息。橙子公司项目经理小王于12月31日发信息:“由于公司规定,第三期款项尚未支付,暂时停工。请尽快支付”原告的配偶高爱兰回复:“衣柜设计出来,确定好后,第三笔尾款自然会支付给你们”,对方回复“好的”。根据上述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橙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赵浩辉和其配偶,可于12月5日对木工进行验收。根据约定,橙子公司通知原告进行工序验收后,原告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并视为验收合格。故本院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木工施工完工验收的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橙子公司项目经理小王在12月31日回复“好的”,因其非橙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橙子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亦不能理解为对《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进行变更。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5.1条约定,在泥工、木工验收后,支付第三期工程款62500元,而赵浩辉直至2020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关于违约金金额,根据上述说理,应调整为按每天300元支付。橙子公司诉请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违约金,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本院确定赵浩辉支付橙子公司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22500元。
裁判结果:一、赵浩辉支付嵊州市橙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19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赵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嵊州市橙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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