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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施工劳务分包挂靠欠款案

发布日期:2022-12-30    作者:牟金海律师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0204民初2756

原告
:XX,男,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分公司职工。
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律师。
第三人:大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于XX与被告中石化胜利XX分公司、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0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XX请求判令: 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工程余款金额206516.39; 2、判令两被告支付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11715日至20121014日施工了被告承包的靖边至西安天然气输气管道三线系统工程一标段光缆敷设工程铜川增援段工程,该工程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寨村境内;20121214日进行了工程移交,并于201843日办理了结算,结算书显示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25 万元,剩余206515. 39元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石化胜利XX分公司于2021520日之前给付于XX工程款206516. 39元。
二、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调解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大庆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第一、二项调解协议,不主张本案工程款。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于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律师案评:
劳务分包求挂靠,为求合规老一套;欠款金额虽不多,野外劳作求生活;为追欠款起诉讼,抛繁就简欠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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