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油气管道施工劳务分包挂靠欠款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豫0902民初7949号
原告:彭XX,男,1969 年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原告彭XX诉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豫0902民初7949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中石化XX有限公司管辖异议,该裁定于2017年3月14日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0日,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缅油气管道工程A1、A2标段线路工程劳务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以河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工程结算后,二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90万元,下欠299.10万元未付,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劳务费用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 年12月20日,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WJ-37-021,中缅油气管道工程A1. A2标段线路工程,主要内容是提供工程劳务服务。工程完工后,2016年12月9日,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审定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为1988. 79万元。已支付1720万元,扣除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代缴税款63.24万元(税率为3.18%),剩余205.54万元未付。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劳务费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欠河南XX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款205. 546943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105. 54万元。
二、被告河南XX实业公司同意将以上工程劳务欠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彭XX(实际施工人),由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给彭XX出具收款授权委托书后,被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欠款支付给原告彭XX,彭XX收到该款项后,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中缅油气管道工程A1. A2标段工程分包劳务合同(编号: JWJ-37-021)所产生的分包劳务工程欠款,以及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彭XX所产生的劳务工程欠款已全部结清。
本案受理费30728元,减半收取15364元,由原、被告三方各分担5121.4元。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审判员,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
律师案评:
挂靠施工非合规,结算拖欠亦理亏;案涉欠款多劳务,企盼工头早支付;未端劳务联万家,
合力解决惠民生;协商结果皆满意,按时付款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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