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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经律师依法梳理事实后认定为保管合同一审判决不合理上诉后成功和解

发布日期:2023-04-11    作者:王可红律师

案例点评:
    1、案件简介:
本案我代理上诉人(原一审原告)。上诉人的丈夫生前通过手机转账和现金支付向被上诉人李某转账5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说是先放在被上诉人李某那里,并没有明确是什么钱款。上诉人丈夫去世后,上诉人向李某索要该笔50万元钱款。李某提出该50万元是赠与,拒绝返还。上诉人于是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仍然坚持该50万元是赠与,并提出其中十万元现金是案外人俞某琴的钱款。经第一次开庭后,案由改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并做出对第三人有利的一审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依法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本律师提出一审法院直接将十万元予以扣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审法官非常有耐心,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最终调解结案。 
    2、律师点评:
第一、本案初始立的是民间借贷,因直接立保管合同纠纷也是证据不足。立案后开庭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后,本案的法律关系明显是保管,于是案由被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保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看似区别不大,但在本案中却很关键。因为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不仅要依法审查借贷的资金交付钱款,还要审查资金来源。而本案中50万元中的10万元现金双方确实无法举证明确的来源。因此,本案从民间借贷转化为保管合同纠纷是本案成功的一个关键点。
第二、一审法院在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后,仍然将十万元现金的来源作为争议焦点审理。并在依职权追加了第三人俞某琴参与诉讼后,直接将该十万元予以扣除是不合理的。经过三次开庭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上诉人40万元,也就是说将十万元认定为来源于俞某琴,判决时直接将该十万元予以扣除。显然,从保管合同的角度,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当时交给李某50万元让其代为保管,至于钱款来源依法不是本案应审查查明的范围,直接予以扣除更是无法无据。于是,一审判决送达后,上诉人依法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对本案进行开庭后,积极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做调解工作,当然调解的方向整体上还是对上诉人有利的。经过几轮争取,最后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将本案争议的十万元与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及即将可能发生的继承案一并调解,并将一审判决书也予以撤销。上诉人非常满意。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1)本案看似简单,但实际证据有欠缺。所以一审立案后第一开庭法院查明的事实非常全面,上诉人代理人也是通过此次庭审将法律关系成功引导和纠正为保管合同关系。这是本案胜诉的第一步。因为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借贷的资金来源和交付情况,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也就是说本案如果按民间借贷审理,法院仅判决李某返还40万元上诉人上诉也是无法改变判决结果的。但当案件性质定性为保管合同纠纷,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返还40万元后,二审中我们还是争取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
(2)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案件确实改判的很少,维持原判的很多,但也不排除部分案件在二审时解的可能。所以,对于一审判决明显错误的案件,依法上诉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律师建议一审判决要确实存在错误才存在上诉的必要,否则也是浪费司法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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