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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订单中途解约,违约金请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3-05-16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制造进度未达标,出口受阻半山腰;制造成本何处去,企业自担愤难消;纠纷合同有约定,仲裁或许能止争;律师高管齐上阵,理由证据俱条陈;仲裁大员坐中间,当事双方列两边;炮火烈焰弹药尽,硝烟散去事实清;审裁人员细研讨,博采众长定裁决;制造成本自负担,警示企业争高端。


[基本案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4号   
申请人:Verita..-MS..(China)Co.,Ltd.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保税区2号,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SinopecServiceK..LimitedLiabilityCompany  地址:伊朗德黑兰No.16,39St,KhaledEs1amboliSt,Tehran,Iran   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Verita…-MS..(China)Co.,Ltd.]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Sinopec..ServiceK..LimitedLiabilityCompany(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YAP1-CTBP48-JSBR-0RPU-100..号urchase0rderforStrippingGasSweeteningPackage《脱硫装置订单》(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本争议仲裁案。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案情]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称:  201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脱硫装置及提供相关调试服务,合同价款为390万美元,分四期支付。2012年11月9日,双方签署为履行合同所必备的相关技术协议及部分技术文件(见申请人证据2),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脱硫装置的具体技术规格要求,由申请人依此进行生产。……201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30%的合同款项,折合人民币7,207,765元(见申请人证据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怠于批准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提交给被申请人审批的工艺图PID(见申请人证据4),…….因第三方PEDEC的要求,被申请人又新提出以前从未涉及、合同中并无约定的催化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试验问题,……在各方就该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日突然向申请人发出《合同终止通知》(见申请人证据11),…..以申请人至今未能将脱硫装置装船为借口要求取消合同。自收到上述通知后,……截至申请仲裁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长期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城解决合同争议。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脱硫装置订单》;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单方违约终止合同遭受的损失2,730,000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差旅费,人民币363,468.50元;  4.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424,000元;  5.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及其他法律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解除本案合同,但解除的依据是该订单第二部分第28条,原因为申请人屡次逾期,最终未能按时向被申请人交付脱硫装置,且申请人的设计工作质量差,生产进度缓慢,不能满足被申请人的要求。.2012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除技术协议外的所有部分,合同第一部分第10条(Itcm10,Section1)约定申请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后6个月内.(即最迟于2013年2月28日)将设备运抵装运港(见申请人证据1,第6页).2012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完整的技术协议,……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中标后按EPCC提供的图例修改P&ID",第8条中被申请人要求“厂商(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装置满足工艺要求,保证工艺完善不存在缺陷。
  鉴于申请人在履约过程中不但严重拖延工期,在被申请人几次延长交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未能按时交货,而且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迟滞,质量不过关,生产进度级慢,不能满足被申请人的要求(见被申请人证据10和证据11,第5-221页).…….经过慎重考虑,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函,依据合同第二部分第28条解除合同。……被申请人解约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其约定解除权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解除的问题。
  (二)被申请人与业主成第三方之间存在的分歧,不能成为申请人严重拖延交货日期、履约质量差的免责理由,申请人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合同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即便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主张成立,申请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主张的差旅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和合间依据,亦无相关证据支持。……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庭事实认定及裁决理由]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陈述与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本案合同,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TechnicalAgreementforStrippingGasSweeteningPackage"(中文“技术协议")。当事人双方对于本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应当作为判断双方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第2部分(SectionII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第34条约定:WithoutprejudicetotheprovisionsoftheCivilandCommercialProceduresofP.R.China,allcommunicationsanddocuments,unlessotherwisespecifiedbythePurchaser,shallbeintheEnglishlanguage;第33.1条的定:ThewordinghereofshallbeconstruedinaccordancewiththenormalusageofEnglishlanguageasrelatedtoworksofthisnatureandallcommunicationsinconnectionwiththisPurchaseOrdershallbeintheEnglishLanguage.当事人双方虽然共同申请将本案仲裁语言由英文变更为中文,但是并未提供本案合同及其他英文证据的中文翻译。因此,仲裁庭所援引的本案合同条款均系英文原文。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英文证据材料,亦依原文予以认定。仲裁庭按照相关英文内容的一般语义与用法进行必要的中文阐述。
  (二)关于解除本案合同的请求,  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本案合同。根据被中请人的陈述与所提供的证据,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也主张终止本案合同.鉴于当事人双方对于终止合同关系这一法律后果本身不存异议。仲裁庭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本案合同解除。
  (三)关于赔偿申请人损失的请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导致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共计2,730,000美元。被申请人则主张,可以依据约定依法行使约定解除权,不存在违约解除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所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系指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以"TerminationoftheContract"为主题的函件,其中称:AccordingtoItem28onSectionII,weregrettoinformyouthatwedecidetoterminatethePurchase0rder.当事人双方对于上述函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终止本案合同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被申请人终止合间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加以判断。……..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主张依照本案合同第2部分第28条的约定撒销订单,与本案合同第31.1条所约定的终止订单系同一含义。依照上述本案合同约定,如果申请人迟延交货,则被申请人享有撒销或者终止订单的权利,并且可以追究申请人的其他违约责任(例如申请人承担被中请人购买替代货物支付的超出订单金额的差价)。
  1.关于申请人是否迟延交货,  申请人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违约单方终止本案合同的关键之一。…..  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申请人询问交货日程表之后,在其后6个月将近届满之时向申请人发出撤销订单的通知,也属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终止权利,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完全不能成立。
  2.关于申请人迟延交货是否由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仲裁庭注意到,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旦迟延交货,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第2部分第32条),必须承担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被撒销订单等违约责任。申请人如果无法按照原定期限交货,就应当请求被申请人批准与同意新的交货期限(第2部分第14条)。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延期交货是本案合同允许的申请人不按期履行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申请人迟延交货的事实本身就足以导致被申请人依约撒销订单、终止本案合同。……
  3.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享有终止本案合同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确实迟延交付订单货物,被申请人依照本案合同第2部分第28条的约定,有权撤销订单并且不承担撤销订单所造成的费用。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的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赔偿申请人差旅费的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所主张的差旅费,系指申请人为履行本案合同支出的差旅费;……申请人所主张的差旅费属于撒销订单的费用,依照本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不应赔偿。
  (五)关于赔偿申请人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请求,……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在被申请人并未违约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其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六)仲裁费,  当事人双方为证明已方的观点均提供了大量杂乱无章的证据,并且均未按照仲裁庭指示整理有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仲裁庭的工作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承担仲裁费的一半。

[裁决结果]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YAP1-CTEP48-JSBR-0RPU-100XX号"Purchase0rderforStrippingGasSweeteningPackage”(《脱硫装置订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7,910元,由申请人承担50%,即人民币158,9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即人民币158,955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了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直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58,955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应付数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员:XXX签名   仲裁员:XXX签名   仲裁员:XXX未签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  裁决日期:二o一八年二月三日于北京

[律师案评]:本案申请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之所以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是因为设备订单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件、违约金额、损失赔偿等条款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的出现申请人无法解决,设备制造工作无法开展,导致设备不能完成制造和交货,主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合同关于终止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函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合同,实质上是面对当时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理性做出的提前终止了断,避免了因时间拖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因而被申请人此举并没有构成违约。综合本案的其它裁决事项,仲裁庭做出驳回申请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 实际上已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双方的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及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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