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工程建筑案例 >> 查看资料

土方工程窝工损失索赔

发布日期:2023-06-09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工程窝工非正常,事出有因第三方,虽有损失巧结算,判决结果皆称赞
 
[基本案情] 案号: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9)陕0727民初1134号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 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其债务,偿还原告工程款199923.74,窝工费359490 元,以及代付工地河滩补偿款13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承担全部费用每月2%的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原告事实与理由: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同原告签订《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输气管道工程(康县至略阳段)嘉陵江穿越土建施工合同》,自3月8日原告施工队携机械设备进驻工地以后4月22日夜晚将总长度80%的管道全部下至河底,并打好混凝土,4月27日下午时分工地闯入三个自称是沙场老板侯XX的手下,让原告停工,为了不发生冲突,原告方只得停工,5月17日,经上级领导多方协调失败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决定让施工队退出施工,截止当时,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而未完成的10%,项目部决定由沙场侯XX接手完成。经原告计算,该部分窝工费用共计359490元,由原告提交给被告项目部后,由项目部工作人员接收。另接口村村民付XX在此期间要求项目部赔偿其河滩地赔偿款13000元,原告先行垫付13000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款项共计1249923.74 元,而早先承诺的窝工费却推诿抵赖,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1050000元原告只能寻求法律的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帮助原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分包工程(结)算书复印件。第三组证据: 2016.5. 6-2016.5.28窝工费用清单复印件、合同谈判记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2份、购油协议略阳天然气管道穿河工程开支统计表、勉康线天然气管道穿越嘉陵江工程施工队停工经过、施工成本清单、夏XX、王XX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3,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
第一、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窝工费359490元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不应承担。其理由为:1.原被告双方2016年3月15日签定的施工合同第2.1条、合同附件1第1项中,均规定了乙方(原告)的工作范围包括配合协调的工农关系; 2.原告窝工是因第三方引起的,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一致的。因此,被告对原告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没有过错责任; 3. 虽然被告的停工窝工损失是第三方在成的,但是原告的窝工损失,在2018年11月31日的工程结算书中,由被告在结算书中进行了合理的分担,并进行了变向的补偿。若按多计20%工程量计算,仅此一项,被告多支付原告工程款164149. 93元(820749. 63x20% ),即被告在工程结算中已实际分担了部分因第三方原因给原告造成的窝工损失; 4. 从结算时间上看,工程最终结算书是2018年11月30日完成的,此时距2016年5月份原告施工结束,已过了两年六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原、被告就已完工的工程量,包括原告产生的窝工费问题、原告垫付13000元河滩地赔偿款的问题,双方已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结算意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原告的签字人是施工负责人王XX。综上理由,被告不应原告诉求的窝工费。被告结论:双方同意的结算书中工程款为1249923.74元,被告已支付1050000元,经计算,被告实际欠付原告的工程款的金额19923.74元.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分包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一份。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4,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采信并载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张工程款199923. 74元及利息的问题。在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大部分工程后进行了结算,双方对结算的工程款均无异议,故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当按照工程结算书向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9923. 74元并支付利息。二、关于原告主张窝工费359490 元及利息的问题。本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为体现公平、风险共担,合同工程量总价款中已包含窝工费用,双方结算后,原告主张窝工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次,造成原告窝工的原因系案外人阻挡施工所致,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违约所致,综上,对原告主张窝工费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代付工地河滩补偿款13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对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原告系代被告支付该款项及支付后应向被告索要。
[法院判决结果] 如下: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 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9923.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以上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陕西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 元,被告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石化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O二O年八月五日
 
[律师案评] 本案判决的巧妙之处,在于施工过程中,因第三方阻工的原因原告确实存在停工窝工的损失。但被告结算书中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对窝工损失进行了变向的补偿主要是通过给原告多计算工程量的方式进行的补偿在工程结算书第1项(嘉陵江大开挖穿越)结算项中,增加算了20%工程量,增多支付原告工程款164149. 93元,对于多出的这部分工程款的原因原告并没有否认。这项事实法院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判决书中虽未进行评述,但在判决结果中进行了平衡,对原告提出的窝工损失没有支持。因此,原被告双方对略阳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按判决书判定的结果及时向被告方进行了支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