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件要点】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查证属实的,财政部门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财政部门收到 XX 政府采购中心递交的《关于 N 供应商使用造假资质投标问题》相关资料,经审查,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经查,N 供应商参加某采购人委托 XX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组织的 XX 签约服务手册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 N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存在疑点,遂向新闻出版部门去函查询该许可证的真伪。后新闻出版部门复函,确认 N 供应商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为虚假证书。
【处理理由】
吴律师提醒您,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N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为虚假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鉴于 N 供应商尚无违法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对 N 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吴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 N 供应商处以 885 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吴律师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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