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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1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不得与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XXX 家具家电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因不满质疑回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保证金以转账、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交纳的,投标人需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 供应商提供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无银行盖章系无效”为由,对 A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了废标处理。
投诉人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现全国范围内已全面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制,各投标人一般提供由开户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作为证明材料,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银行盖公章。废标处理不合法。
【处理理由】
吴律师提醒您,经当地财政部门核查,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 号)第三条取消许可业务范围的规定,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据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经与该文件不符。
其次,依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此外,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项目相关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A 供应商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形式要件符合《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并加盖了 A 供应商公章同时,A 供应商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亦与其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一致,已经构成对《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第(五)款评标程序中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第六项,“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要求”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未提出需“加盖银行公章”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以“未盖银行公章”为由,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无依据。
最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结合本采购项目,投诉人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内容已经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不应以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与“开户许可证”存在形式要件不符,而限制其投标。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出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评标专家评审违法违规的行为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吴律师提醒您:
1.《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
第三项 取消许可业务范围的规定,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2.《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第二款 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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