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要点】
产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以自身专业能力判断,不能仅依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承诺。
【基本案情】
C 供应商参与了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 XX 单位“医院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安防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项目开标后,N 公司中标。C 供应商发现,自己所投主要产品与中标供应商 N 公司所投主要产品为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但评标结果表明,中标供应商 N公司综合评分位列第一,自己所投主要产品却被界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C 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理由】
吴律师提醒您,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主要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制造商 A 公司出具的设备检验报告加以证明。经查,中标供应商和投诉人所投产品确为同一品牌且规格型号一致。中标供应商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承诺均未显示负偏离,并且,在投诉处理期间,中标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交了一份产品制造商 A 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承诺在履约过程中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然而,判断产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以自身专业能力判断,不能仅依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承诺界定。
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产品检测报告已经明确了其投标的产品制造商 A 公司制该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承诺是否为负偏离不能作为依据。产品制造厂商亦并非本次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其提供的承诺函不能得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述及实际提供产品符合采购产品参数需求的结论。
经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复查确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结果】
吴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 N 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吴律师提醒您:
1.《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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