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尸检致因果关系不明仍获死亡赔偿
发布日期:2026-07-08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因 “右上腹胀痛1年”,于 2月28日入住A医院移植中心,入院诊断为:多囊肝、多囊肾、高血压、慢性肾衰、胆囊切除术后。3月8日,医方为患者实施“肝囊肿切开引流术+肾囊肿去顶术”。
术后患者病情持续危重,医方于3月10日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3月15日经胃镜检查,证实患者存在十二指肠球部后壁瘘。后续患者腹腔感染进行性加重,于3月29日出现休克症状,医方再次下发病危通知。4月1日,患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包含昏迷、多器官功能衰竭、腹腔严重感染、术后溃疡穿孔、胆瘘等十余项危重病症。患者出院次日(4月2日)在家中死亡,未行尸体解剖检验。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 A医院对王某的诊疗服务存在过错;2.该过错与王某腹腔感染加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王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无法确定。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核心难点
本案是典型的“死因不明型”医疗损害纠纷,患方维权面临多重核心障碍:
1、因果关系举证僵局: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司法鉴定明确出具“死亡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意见。患方作为举证责任方,直接面临侵权构成核心要件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这是本案最大的办案难点。
2、基础疾病的抗辩空间大:患者自身患有多囊肝、多囊肾、慢性肾衰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医方可主张死亡系自身疾病自然转归,大幅削弱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度。
3、医方的免责抗辩逻辑:医方主张术后发现感染后已建议行剖腹探查术,系家属拒绝签字手术导致病情恶化,试图将病情进展的责任完全转嫁至患方,否定自身诊疗过错。
4、赔偿项目争议分散:人血白蛋白费用、两人护理费、跨州救护车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项目均存在认定争议,需逐一突破。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策略
接受患方委托后,代理律师以“突破因果关系僵局、强化医方过错责任、全面覆盖合理损失”为核心目标,制定了分层递进的代理策略:
(一)锚定司法鉴定结论,夯实医方过错基础
代理律师紧扣司法鉴定意见明确的两项核心过错,结合病历细节强化医方过错程度:
1、治疗方案不周全的过错:医方在发现患者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后,未对手术可行性进行明确、系统的评估,未制定周全的个体化治疗方案,延误了感染控制的最佳时机。
2、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善的过错:医方未就患者病情危重程度、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手术与保守治疗的利弊、风险差异)向家属进行充分、全面的告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决策权。
3、针对医方“家属拒绝手术故无责”的抗辩,律师明确指出:正是医方告知不完善,未充分说明手术的必要性与保守治疗的致命风险,才导致家属无法做出理性医疗决策,该不利后果不应由患方承担。同时结合病历中两次病危通知书诊断不一致、术后感染观察记录不规范等细节,多维度佐证医方诊疗行为的瑕疵。
(二)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突破因果关系认定僵局
针对“死亡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不利鉴定结论,代理律师未被动局限于鉴定意见,而是从证据规则与医学逻辑双重维度,构建完整的因果关系证明链条:
1、锁定死亡的直接诱因: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患者死亡原因为 “术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后果与腹腔严重感染存在直接、必然的医学关联。
2、衔接过错与中间损害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已明确 “医方过错与患者腹腔感染加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医方的过错行为直接推动了患者病情恶化,而腹腔感染加重是后续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的起始与核心因素。
3、依托专业陈述强化医学关联: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当庭询问,取得鉴定人“腹腔严重感染可引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进而导致死亡”的专业陈述,从医学层面印证了感染加重与死亡的因果关联性。
4、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张担责:即便死因无法通过尸检完全明确,但医方诊疗过错客观存在,且该过错造成了腹腔感染加重的直接损害,患者最终死亡与该损害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医方应当对其过错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仅以 “因果关系不能完全确定” 免除全部责任。
通过上述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过错与死亡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的裁判思路,驳回了医方 “仅应对腹腔感染加重担责、不应赔偿死亡损失”的上诉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核心赔偿项目。
(三)二审精准纠错,守住当事人核心利益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针对医方的上诉,代理律师全面答辩,巩固一审认定的过错与因果关系;针对一审判决中死亡赔偿金按63周岁计算(17 年)的错误,代理律师在上诉中明确指出计算偏差,提交患者年龄证明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避免了当事人因计算错误产生利益损失。同时针对责任比例过低的问题,进一步补充论证医方过错程度,力争更高责任比例。
四、裁判结果
(一)一审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结合患者死亡的客观事实与因果关系举证情况,判令A医院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11250.85 元。
(二)二审裁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适当,维持原判。
本案最终在患者未尸检、因果关系存疑的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核心赔偿项目均得到法院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死因存疑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裁判思路与代理策略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一)“因果关系不能确定”不等于患方必然败诉
医疗损害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但并非唯一裁判依据。当鉴定机构因未尸检等客观原因出具“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意见时,并不意味着患方完全丧失胜诉权。
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医疗过错→中间损害(如感染加重)→最终损害(死亡)”的递进式逻辑,结合死亡医学证明、鉴定人专业陈述等证据,运用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说服法官认定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而突破鉴定结论的局限性。
(二)告知义务过错是医疗纠纷的重要突破口
《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实践中,很多医院在病情告知、方案告知、风险告知上存在瑕疵。本案中,医方在十二指肠穿孔后未充分告知治疗方案与风险,成为法院认定过错的核心依据之一。
对于患方律师而言,审查医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是挖掘医疗过错的重要切入点——即便诊疗技术行为本身争议较大,告知瑕疵也可成为定责的重要支撑。
(三)尸检是固定死因的核心环节,需提前进行风险告知
本案中,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是导致因果关系无法明确、责任比例仅认定30%的核心原因,也给代理工作带来了极大被动。
这提示我们,在接待医疗死亡案件咨询时,律师必须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告知尸检的法定程序与重要意义,建议其在对死因有异议时,及时提出尸检申请,固定核心死因证据,为后续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六、律师风险提示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尤其是患者死亡的案件,特向患方作出如下提示:
1、及时封存病历,固定诊疗证据:发生医疗争议后,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申请封存全部病历(包括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避免病历被篡改、隐匿,影响后续过错认定。
2、重视尸检程序,明确死亡原因:患者死亡后,如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对死因存疑,务必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提出尸检申请,通过法定程序明确死因,这是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因果关系的核心前提。
3、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规范维权流程: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与法律双重专业壁垒,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把握过错点与举证要点。建议在争议发生初期即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指导证据收集、鉴定程序与诉讼维权,避免因操作不当错失维权良机。
4、理性主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医疗损害赔偿需以过错与因果关系为基础,主张赔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避免盲目提出高额诉求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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