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乡镇卫生院就诊身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26-07-08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3月14日至15日,当事人年仅3岁5个月的儿子黄某某,因身体不适先后三次前往A中心卫生院就诊。首次就诊由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方某某医师接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予输液治疗;第二次就诊由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陈某某医师接诊,诊断为胃肠炎并脱水、支气管炎,再次行输液治疗;第三次就诊时患儿已出现抽搐、昏迷等危重症状,经卫生院抢救无效于3月16日宣告临床死亡。
事件发生后,患方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与卫生院共同封存全部门诊病历资料;随后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尸体解剖,最终鉴定结论为:患儿系全身多脏器组织炎性病变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针对接诊医师资质存疑的问题,患方向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卫健局经查实认定:卫生院医师方某某仅具备中医专业执业资质,却为患儿开具西医处方、开展西医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据此对卫生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轮行政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卫生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委托司法鉴定后,改判卫生院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赔付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且二审产生的12000 元,鉴定费全部由卫生院自行承担。
二、代理思路与办案策略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乡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天然存在医学专业知识不足、举证能力薄弱的劣势。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以资质违规为突破口、以证据规则为核心抓手、以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全流程代理方案:
(一)前置证据固定,筑牢维权根基
医疗纠纷的核心是证据,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完成两项关键证据保全工作:
1、病历封存与尸检启动:事件发生当日即协助患方与卫生院共同封存全部诊疗病历,杜绝病历篡改风险;同时积极推动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尸检,明确患儿死亡的直接病理原因,为后续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奠定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
2、行政违法线索深挖:针对接诊医师执业资质存疑的问题,律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并提起违法执业投诉,最终查实两项核心违法事实:一是方某某医师超中医执业范围开展西医诊疗活动,二是陈某某医师仅具备内科执业资质、无儿科诊疗资质却接诊儿科患者。卫健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证明医方诊疗违规的核心书证。
(二)活用过错推定规则,破解患方举证难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始终是患方的难点。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两项核心法律主张:
1、违法违规直接推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本案卫生院使用超执业范围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直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2、举证责任转移至医方:在过错推定成立的前提下,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医疗机构。一审法院征询双方鉴定意愿时,卫生院明确拒绝申请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二审精准程序抗辩,守住核心权益
一审胜诉后,卫生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首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针对该程序问题,律师制定了双重抗辩策略:
1、程序失权抗辩: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卫生院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举证义务后,明确拒绝申请司法鉴定,属于怠于履行举证义务,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已超出法定举证期限,依法不应予以准许。
2、实体质证应对: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律师全程参与鉴定材料质证、听证会陈述,针对医方辅助检查不完善、危重病情处置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告知不充分等过错逐项发表意见,最终鉴定机构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约60%,符合患方的合理预期。
鉴定费用主张:律师明确提出,卫生院一审拒不配合鉴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诉讼程序延长,属于浪费司法资源,二审产生的鉴定费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该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完全采纳。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超范围执业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卫生院主张:基层医疗机构儿科医师资源极度匮乏,内科、中医医师经培训后从事儿科诊疗是行业普遍现状;且急诊状态下的诊疗行为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紧急救治的规定,不构成超范围执业,不应适用过错推定。
患方代理意见:方某某医师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却开展西医输液、处方等诊疗活动,该行为已被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明确的行政违法;陈某某医师仅具备内科执业资质,无儿科诊疗权限,接诊儿科患者违反诊疗规范。二者均符合《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情形。
焦点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卫生院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方应当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患方代理意见:本案因医方违法违规执业已适用过错推定,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法转移至医疗机构;医方主张其诊疗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拒绝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焦点三:二审司法鉴定的效力与责任比例
卫生院主张:鉴定意见已认定患儿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转归,却又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结论与最终意见存在矛盾。
患方代理意见:案涉司法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详细列明了医方辅助检查不完善、处置措施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告知不充分等多项过错,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充分。同时,医方一审拒不申请鉴定,二审鉴定费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一审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卫生院安排中医专业的方某某、内科专业的陈某某接诊儿科患儿,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医疗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双方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卫生院无法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患儿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患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0万元。
(二)二审裁判观点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基层卫生院人员配置、医疗技术条件的现实状况,一审直接认定医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并推定全部过错,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本案适用一般过错原则,患方已提交就诊记录、死亡原因鉴定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
二审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能够证明卫生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约60%,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卫生院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鉴定,导致一审无法查明案件核心事实,属于不当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二审产生的鉴定费12000元由卫生院自行承担。
双方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总额90万元无异议,按照 60% 的责任比例计算,卫生院应当赔偿54万元。
五、办案心得与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代表性案例,最终为患方争取到主要责任比例的足额赔偿,维权结果达到预期;同时,本案在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层面,对同类基层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与示范价值。
(一)资质合规是基层医疗纠纷的核心维权突破口
基层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执业范围管理不规范、人员资质与岗位不匹配的问题,这是患方维权的核心切入点。本案中,律师通过行政投诉取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坐实了医方超范围执业的违法事实,既是一审适用过错推定的关键依据,也是二审司法鉴定中认定医方过错的重要事实基础。对于医学知识匮乏的基层患方而言,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资质合规性入手维权,是降低举证难度、提升胜诉概率的高效路径。
(二)举证规则运用是医疗纠纷胜诉的核心抓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本质,是专业能力不对等前提下的举证责任博弈。司法实践中,患方往往因缺乏医学知识,无法直接证明诊疗行为的具体过错,但通过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同样可以实现权益保障。本案中,律师一方面利用过错推定规则转移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抓住医方一审拒不申请鉴定的程序瑕疵,成功让医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与全部二审鉴定费用,最大程度降低了患方的诉讼成本与举证压力。
(三)案件倒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为患方争取了应有的赔偿与救济,更对基层医疗机构形成了明确的合规警示:医疗条件有限不能成为违规执业的免责理由,基层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完善病情告知、落实转诊义务,切实提升基层诊疗安全水平。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对于规范县域基层医疗市场、保障农村地区患者就医安全,具有积极的推动与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发热入院突发脾破裂猝死,诊疗疏漏获同等责任赔偿
- 麻醉疏漏致植物人后死亡,医院赔偿近80万元
- 诊疗事实无法查明,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致植物状态,患方获赔150万元
- 2026年7月重庆李伟律师案例分享:四川女子跨两地就医引发医疗纠纷,代理患方成功获赔26万余元
- 2026年7月重庆医疗纠纷李伟律师实务复盘:深圳男子亲属诊疗死亡上诉案,二审应诉抗辩实操案例解读
- 2026年7月重庆专业靠谱的医疗纠纷律师实务分享|李伟律师代理医院应诉无痛胃镜麻醉流产索赔案,全程梳理诊疗证据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 2026年7月重庆医疗纠纷李伟律师专业靠谱,四川女子跨院诊疗受损案实战案情拆解分享
- 智力残疾转院期间窒息死亡,医院承担70%责任
- 幼童乡镇卫生院就诊身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新生儿诊疗延误致病情加重,患方依法维权获赔
- 未行术前影像拔牙指征存疑,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未尸检致因果关系不明仍获死亡赔偿
- 结石术后致输尿管闭锁九级伤残,患方获赔20万元
- 【亲办案例】河南某医疗美容医院违规注射,经法院调解退一赔一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