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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成功调差600万

发布日期:2026-07-08    作者:闫彬彬律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豫10民终×××号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材料调差争议
  • 代理律师: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代理方:施工方

二、案件详细情况
某医药工业园建设项目,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2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即典型的"闭口合同"。
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异常暴涨。钢材价格从签约时的每吨约3800元飙升至每吨约6200元,涨幅超过63%。水泥、砂石等主要建材价格也不同程度上涨,整体材料成本较签约时增加了约40%。
工程完工后进入结算阶段,施工方提出材料调差要求,主张因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增加,要求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增加材料调差费用。发包方以合同为固定总价、约定不调差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协商不成,施工方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固定总价合同明确约定不调差,在材料价格异常暴涨的情况下,施工方能否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施工方主张:
  1. 材料价格涨幅超过60%,远超签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
  2. 继续按原价履行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
  3. 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发包方抗辩:
  1. 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不调差,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2. 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施工方作为专业企业应当预见
  3. 如果允许随意调差,将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律师代理思路
闫彬彬律师代理施工方,采取了以下代理策略:
第一,区分正常商业风险与异常市场波动。 通过收集签约时和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数据,编制详细的价格走势对比表,证明材料涨幅远超正常商业风险范围。重点强调:钢材涨幅63%、水泥涨幅约40%,这已经远远超出任何理性承包商在签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
第二,分析价格暴涨的外部原因。 举证证明材料价格暴涨的原因是国家的环保限产政策和供给侧改革措施,属于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政策性因素,不是正常的市场供需波动。
第三,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调差报告。 聘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材料调差金额进行了精确计算。计算结果显示,材料价格差异导致的成本增加约为700万元。
第四,结合法律+造价双专业优势进行论证。 闫彬彬律师凭借法律与造价预算的复合型专业背景,从法律适用和造价计算两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证明材料调差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具体的计算支撑。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材料价格涨幅超过60%,确实超出了签约时双方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
  2. 材料价格暴涨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3. 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
  4.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最终判决:施工方成功获得材料调差600万元,另有变更签证100万元获得支持,合计增加工程价款70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材料调差问题,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经典争议类型。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正常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界限。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是: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签约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本案中,材料价格涨幅超过60%,且原因是国家政策调整,完全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情势变更的举证要求较高。施工方需要提供:
  1. 签约时和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数据(以官方信息价为准)
  2. 价格暴涨原因的证据(政策文件、行业报告等)
  3. 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的具体计算

本案也充分体现了法律与造价复合型专业背景在建工纠纷中的独特价值——不仅要从法律上论证调差的正当性,还要从造价角度提供精确的计算依据。
六、对同类案件的建议
对于遇到类似材料调差争议的施工方,建议:
  1. 施工过程中系统保存材料采购合同、发票、进场记录等证据
  2. 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出调差要求
  3. 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出具调差计算报告
  4. 及时咨询具有法律+造价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

闫彬彬律师 |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1510712972 | 联系电话:1373316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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