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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执行和解成功追回货款——宋光跃律师执行和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12    作者:宋光跃律师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货物供应合作关系。2022年初,双方经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共计欠付商贸公司货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商贸公司货款18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食品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执行过程
首次执行与困境
判决生效后,食品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8月,商贸公司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对食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食品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仅余数千元,登记车辆一辆(价值较低),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法官依法对食品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食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然而,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似乎对限制措施"免疫"——公司经营规模不大,法定代表人日常消费本就不多,限高令对其影响有限。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和解的达成
2022年底,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商贸公司,表示愿意分期还款,希望达成执行和解。考虑到直接追讨困难,商贸公司在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的建议下,决定有条件地同意和解。
在宋光跃律师的指导下,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包括:食品公司在六个月内分三期偿还全部货款180万元;第一期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60万元,第二期于三个月内支付60万元,第三期于六个月内支付剩余60万元;如食品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商贸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主张自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逾期利息;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为上述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法院收到和解协议后,裁定中止执行。
和解协议的履行与违约
和解协议签订后,食品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期60万元。但到了第二期还款期限届满时,食品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后便停止付款。商贸公司多次催促,食品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推脱。
此时,宋光跃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经过分析,律师认为食品公司并非完全没有偿还能力——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只是将收入转入了其他渠道以规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商贸公司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并追加罚息
2023年下半年,宋光跃律师代理商贸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了执行和解协议、食品公司的违约证据(仅支付80万元,尚欠100万元本金未付)等材料。
法院经审查,确认食品公司确实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裁定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恢复执行后,宋光跃律师重点推进了以下工作:
第一,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个人为被执行人。 由于和解协议中约定了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食品公司违约后,宋光跃律师申请追加该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对其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原则,宋光跃律师主张按照原判决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自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而非仅从和解协议违约之日起计算。经计算,逾期利息金额达到86万元。
第三,深度调查财产线索。 恢复执行后,宋光跃律师团队对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查。调查发现,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期间将一套房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且食品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被转入了关联公司的账户。
在掌握了上述财产线索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被执行的压力下,食品公司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其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商贸公司,表示愿意全额还款。
最终结果
经过多轮协商,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恢复执行后的两个月内,分两次将剩余货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86万元全部支付到位,共计回款186万元。加上此前和解期间已支付的80万元,商贸公司共收回266万元(含本金180万元、利息86万元)。
本案执行案号为(2022)豫01××执××××号(已脱敏处理)。
律师点评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成功执行有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和解协议条款设计严谨。 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宋光跃律师特别注重了几个核心条款的设置:一是引入法定代表人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将执行压力直接传导至个人;二是明确约定了违约后恢复执行并主张全部逾期利息的条款,让被执行人清楚违约的代价;三是缩短分期还款期限,减少被执行人利用和解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
第二,及时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 食品公司违约后,宋光跃律师第一时间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据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这一步非常关键——如果仅仅恢复对食品公司的执行,而食品公司本身"无财产",那恢复执行也不会有实质效果。但追加法定代表人个人后,对其个人财产的执行措施直接触动了其核心利益。
第三,深度的财产调查形成有效压力。 在恢复执行后的财产调查中,发现了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和关联公司转移应收账款的线索。这些发现不仅为后续的执行提供了新的财产线索,更重要的是向被执行人传递了一个信号——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找到其隐匿的财产。这种压力迫使被执行人从消极拖延转为主动还款。
第四,执行和解不是目的,回款才是目的。 本案中,执行和解本身没有最终完成——被执行人在和解过程中违约了。但正是因为在和解阶段做好了充分的条款设计和风险防控,和解失败后的恢复执行反而成为了加速回款的催化剂。逾期利息86万元的追加上,也充分体现了"违约代价"的震慑作用。
案件启示
通过本案,宋光跃律师提醒债权人:执行和解是一把双刃剑,签好了可以加速回款,签不好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的工具。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一定要重视条款设计——担保条款、违约条款、恢复执行条款缺一不可。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在和解过程中违约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不要让被执行人有可乘之机。
(注:本案中当事人名称及相关案号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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