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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方追讨工程款——以两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的实务分析

发布日期:2026-07-12    作者:闫彬彬律师
一、案件背景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挂靠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施工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工程后,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与自己直接建立合作关系的是被挂靠方或转包方,而真正掌握工程款的却是发包方。当中间环节出了问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就可能被"卡"在中间,进退两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救济路径——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本文将通过两起典型案例,分析实际施工人如何运用这一法律武器追讨工程款。
二、案例一:挂靠施工后实际施工人成功追讨工程款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被挂靠方)将其建筑资质出借给张某(实际施工人),由张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开发商(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郑州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尚欠付工程款800余万元未支付。张某多次通过某建筑公司向开发商催要,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某建筑公司也不积极主张权利。
张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将开发商列为被告,将某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向郑州市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张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不具备施工资质,但其实际组织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投入者和实际管理者。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由张某实际支付,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签字也均为张某本人。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属于实际施工人。
第二,开发商是否欠付工程款?
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提供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开发商仅提供了部分付款记录,但未能证明已全额支付。法院据此认定开发商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欠付金额与张某主张的800余万元基本吻合。
第三,挂靠关系是否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不影响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被排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张某(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讨工程款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充分举证;二是对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事实的有效证明;三是对挂靠关系不影响追款权利的法律论证。
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闫彬彬律师团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全面收集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的证据,包括人工费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合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等;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证据保全,获取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之间的付款记录;准确引用司法解释条文,论证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三、案例二:代位权诉讼中的攻防博弈
基本案情
某PPP项目中,实际施工人李某通过某建筑公司(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了河南某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标的额达10亿级。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尚有大额工程款未支付。某建筑公司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李某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仅向某建筑公司追讨,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
诉讼策略
经过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李某选择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方式维权。具体策略为:
第一步:先确认李某对某建筑公司的债权。通过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施工过程中的付款记录、结算文件等证据,证明某建筑公司欠付李某工程款。
第二步:证明某建筑公司对发包方享有到期债权。通过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的付款承诺等证据,证明发包方尚欠付工程款。
第三步:证明某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债权。通过某建筑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和执行的公开信息,证明该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且未积极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对代位权诉讼的三个层次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法院全部驳回了对方1000余万的代位权诉请,在复杂的PPP项目法律关系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号:(2024)豫09民初×××号。
律师点评
代位权诉讼是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对证据要求极高。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三层债权关系均成立,每一层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是胜诉的关键。
四、实务要点总结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追讨工程款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时,重点审查是否实际组织了施工、是否实际投入了资金和劳动力、是否实际承担了施工风险。单纯的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方、劳务班组一般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关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证明:实际施工人需要初步证明发包方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可能性。在郑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初步证据,之后由发包方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
关于诉讼请求的设计: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为"请求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要求发包方直接支付全部工程款。这一表述差异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关于证据的系统准备:无论是基于司法解释的直接起诉,还是基于代位权的诉讼,都需要系统性地准备证据。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了诉讼的成败。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种法律路径的选择,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建议实际施工人在遇到工程款被拖欠的情况时,及时咨询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以上案例均来自闫彬彬律师亲办案件,经脱敏处理。案例中涉及的裁判观点仅供法律学习和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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