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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结算纠纷典型案例——闫彬彬律师成功代理工程结算争议案

发布日期:2026-07-24    作者:闫彬彬律师


案例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解除后结算争议
代理律师:闫彬彬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某建筑公司(施工方/承包人)与某开发商(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标的额约5000万元。施工方进场后按约施工,完成了约60%的工程量。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开始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多次催告无果后,工程被迫停工超过6个月。在停工期间,施工方的人工、设备、周转材料等持续产生大量费用,损失不断扩大。
施工方多次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复工,但发包方始终无法解决资金问题。最终,施工方依法向发包方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
二、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后,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争议一:已完工工程量的认定
施工方主张已完工工程量约占全部工程的60%,并提供了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
发包方则对部分工程量提出异议,认为施工方自行申报的工程量存在虚报,实际完成量不足50%。
争议二:结算标准的确定
本案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部分的计价方式产生了重大分歧:
  • 发包方主张: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即已完工部分按固定总价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再下浮
  • 施工方主张: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不应简单按照下浮后的比例计算,而应综合考虑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让利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

争议三:停工损失的承担
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发包方应承担停工期间的人工窝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各项损失。
发包方则反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施工方赔偿1200万元。
三、律师代理思路
闫彬彬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从法律定性造价结算两个维度制定了代理方案。
(一)法律维度
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论证
闫彬彬律师首先论证了施工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施工方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2. 质量反诉的抗辩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1200万元质量反诉,闫彬彬律师从两个层面进行抗辩:
第一,法律层面: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支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使存在质量缺陷,发包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质量缺陷可以修复的,修复费用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但不能完全拒绝支付。
第二,证据层面:发包方主张的质量问题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提交的所谓"质量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未经施工方确认,鉴定程序不合法。
3. 优先受偿权的保全
闫彬彬律师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确保施工方的工程款债权在受偿顺序上获得优先地位。
(二)造价维度
1. 结算方式的论证
闫彬彬律师凭借法律+造价的复合专业背景,从造价角度对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的结算方式进行了深入论证:
  • 投标报价时的下浮让利,是以完成全部工程为前提的。工程中途解除后,施工方的单位工程成本大幅上升,继续适用下浮比例将导致施工方承受不合理的亏损。
  • 从公平原则出发,已完工部分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实际计量计价,而非简单按比例折算后再下浮。

2. 工程量的精确计算
闫彬彬律师对已完工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逐项计量和计价,编制了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并与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了逐项核对。
3. 停工损失的量化
对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详细梳理和量化,包括:
  • 留守人员工资
  • 机械设备闲置租赁费
  • 周转材料租赁费
  • 已进场材料的保管费和损耗

四、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闫彬彬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1. 合同解除合法:确认施工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2. 工程款支持率高: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了认定,结算支持率达到85%以上
  3. 质量反诉大幅驳回:发包方1200万元的质量反诉请求,法院仅支持了150万元,其余1050万元均被驳回
  4. 优先受偿权获确认:法院确认施工方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律师点评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既要解决法律定性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又要解决造价计算问题(已完工工程的计量计价、损失费用的量化)。
从实务经验来看,施工方在这类案件中能否胜诉,关键取决于三个因素:
第一,证据固定是否完善。撤场前是否做好了工程量固定、资料保全,直接决定了后续结算中的举证能力。
第二,结算主张是否有理有据。工程款的计算不能凭主观估计,需要有完整的计算过程和依据支撑。
第三,律师是否具备法律和造价的双重专业能力。建工案件的结算争议本质上是"法律+造价"的交叉问题,仅懂法律不懂造价,或仅懂造价不懂法律,都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
本案的成功代理,正是得益于法律定性和造价结算的双维度分析策略。

六、案件启示
对于施工方面临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本案提供了以下启示:
启示一:撤场前必须固定证据
工程量固定是结算的基础。施工方在撤场前,务必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全面的拍照、录像取证,并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条件允许的,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
启示二: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最有利的权利保障。18个月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或延长。合同解除后应尽早主张。
启示三:结算主张需要专业支撑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和造价问题。建议施工方及时委托具备法律和造价双重专业能力的律师代理,从法律定性和造价计算两个维度全面准备,才能在结算争议中占据主动。
闫彬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1510712972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讨、工程造价鉴定、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解决
法律+造价复合背景,累计代理标的超20亿元
连续两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733169932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36号双子塔南塔5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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