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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离婚分割规则——基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6-08-27    作者:牛志强律师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属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分析。一、规范依据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二、婚前父母出资的认定
  1.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八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后父母出资的认定
  1.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综合考虑双方父母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四、证据规则当事人主张父母出资为借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主张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以上内容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面谈沟通。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持续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彩礼返还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关注大连本地婚姻家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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