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手术致残,医方终审被判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26-10-27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回放:一次跌倒,一场“手术台上的越界”年仅6岁的患儿郭某因跌伤左肘关节,被父母送往A医院就诊。医方经检查后决定为其行固定复位手术。然而,就是这台看似常规的手术,彻底改变了一个孩子的一生。
手术过程中,医方在未征得患儿及其法定代理人(其父郭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患儿的肱骨小头。肱骨小头是肱骨下端外侧的重要骨性结构,与桡骨小头共同构成肱桡关节,直接参与肘关节的屈伸与前臂旋转功能。这一骨性结构一旦被切除,肘关节功能便难以恢复。
术后,患儿伤情未见好转,转入B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肱骨小头缺失,左侧肘关节功能障碍”。加上此前在A医院住院的16天,这名6岁孩子前后住院长达30天,最终被确认左肘关节部分功能丧失,留下终身残疾。一次普通的跌伤,因医方手术中的“越界”操作,演变成无法逆转的伤害。
二、鉴定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锁定“完全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核心在于查明医方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围绕这两大要件开展工作:一方面梳理患儿就诊以来的全部诊疗经过,另一方面重点固定转院后的病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关键证据,确保损害后果有据可查。
在证据初步固定的基础上,本案及时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医疗纠纷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有完全责任。
这份鉴定意见堪称本案的“定海神针”:它以专业机构的名义,确认了医方擅自切除肱骨小头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确认了医方过错与患儿左肘关节功能障碍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明确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责任程度的认定直接决定赔偿走向——医方既负完全责任,患方的全部合理损失就应得到全额赔偿。
三、一审胜诉:八项损失全额获赔20万元鉴定意见作出后,患方向龙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医方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医方在为患儿手术时,未征得患儿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切除其肱骨小头,导致其左肘关节部分功能丧失,经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有完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四、二审博弈:四点上诉理由被逐一击破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四点理由:一是认为一审认定患儿在B医院住院14天错误;二是认为一审判令其承担患儿在医方处治疗原发性疾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营养费错误;三是认为一审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直接采信鉴定意见不合理;四是认为一审对其提交的证据既不分析也不认定,有失公正。
面对医方的“组合拳”,患方代理律师逐项应对,二审法院亦逐项予以驳回:
其一,关于住院天数的争议。患儿在B医院住院14天,有该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为证,证据来源客观、形式完备。医方虽不认可,却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二,关于赔偿范围的争议。患儿的损害系医方医疗事故直接造成,因该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等损失,理应认定为患方损失并由医方赔偿,一审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
其三,关于鉴定意见的争议。医方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异议权利;其又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四,关于证据采信的争议。医方在一审中提交的病历资料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医方在为患儿手术时,未征得患儿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切除其肱骨小头,导致其左肘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已侵犯患儿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22元由医方负担。
五、案例点评与维权启示回顾本案,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总结:
第一,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高压线”。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均须以患方知情同意为前提。医方在未取得患儿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切除重要骨性结构,直接触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确立的知情同意规则,过错事实一目了然。这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属:术前务必认真阅读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手术范围,谨防“术中所见临时决定”成为侵权的借口。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维权的关键抓手。本案中,保山市医学会关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完全责任”的鉴定意见,同时解决了过错、因果关系与责任程度三大问题,使诉讼方向清晰、索赔数额有据。患方遇到医疗纠纷,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因证据灭失或程序延误而陷入被动。
第三,病历证据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案中医方提交的病历资料相互矛盾,最终未被法院采信;而患方掌握的转院病情证明书、出院小结,则成为认定损害后果的扎实依据。这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患方务必保管好全部就诊资料。
第四,鉴定异议与重新鉴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医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即被视为放弃权利。患方在诉讼中应善用程序规则,促使争议焦点尽快固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侵害知情同意权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从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到一审全额获赔,再到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每一步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之上。希望这则案例能为遭遇类似困境的患者家庭提供参考,也期待每一台手术都能真正守住“患者同意”这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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