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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及劳动关系确认

吉林 12-31 23:27  悬赏 0  发布者:顾洪伟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2年张三从县委办调转到林业局国营兴林木制品厂 调转期间(张三因病手术)林业局未给张三办理档案续接转移手续,张三康复后无法到国营兴林木制品厂报道,经过数年信访(至2005年)通过劳动局查找后张三档案才得以归位,(2005年国营兴林木制品厂已经历经转制解体并破产注销)归位后林业局口头承诺(情况特殊)让张三回家等候安排工作。但一直未给张三安排工作,至2015年,张三通过信访 林业局答复张三在2005年已经和国营兴林木制品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张三本人签字,张三本人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中单位意见并非法人代表及盖章为改制几次后自然人独资的英达木制品厂)档案于2013年已经移送下岗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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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1-01 10:02
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已过仲裁时效 向法院提请诉讼;张三没有律师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林业局的法律顾问;张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和林业局有劳动关系(因国营兴林木制品厂已经注销)被一审法院驳回;人社局给张三出具“未参保证明”林业局原劳资科科长给林业局出具“关于张三同志人事档案到位时间说明”提请再审。再审裁决:驳回张三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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