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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定情形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我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

广东-广州 09-16 16:12  悬赏 0  发布者:快乐凯旋门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93号驳回本人上诉维持原判!穗天劳人仲裁案{2013}2677号判决书有这么一段话申请人的看病行为不属于在被申请人同意批准的情况下实施,故不得将看病期间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期。(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有这麽一段话:本院认为被告上述将原告派件号取消并不再安排工作也不再发工资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在事实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而原告在2012年3月20号就已经清楚知悉上述情况,但却在2012年3月底在未向请假也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前往陕西看病属于自己以事实行为确定双发劳动关系在2012年3月份已经解除。{用人单位还出示了我3月20号收到的一笔邮资并自称它证明我就在那天离职!?)。被告采取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放假且又未明确如何安排被告具体工作岗位属于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以避免向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的不正当行为应视为被告未提供劳动条件,我是这么在庭上强调的。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8条等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官的逻辑我只能等死罢了!我没劳动权!根据(三)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所以本案的劳动争议是主张仲裁之日即2013年9月13号!用人单位在仲裁庭出示的考勤卡和在天河法院出示的考勤卡在内容数量都有差异(例如二月份的考勤卡在仲裁答辩书上有单位用章,在天河法院的答辩书上泽没有没有!且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工资支付记录,所以已经触犯刑法,但法院以超过仲裁一年时效判决单位不用任何赔偿,包括拖欠工资!难道在不具备法定情形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我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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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6 16:21
向省高院申诉。
回复时间: 2014-09-16 19:10
可以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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