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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3-26 19:14  悬赏 20  发布者:550777……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通 回答:(3)
本人在2008年7月与一家外企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天接到行政部通知,内容为“因公司业务缩减,决定从2009-4-30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请问该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我是否可以得到双倍赔偿,还有一个问题,我的月平均工资远远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是否可以得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赔偿?如果是企业月平均工资是否也能双倍呢?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谢谢了,小弟很急,所有分数全部送上 本人在江苏地区
问题补充:
按新劳动法规定 合同到期与未到期说起来是一回事 都需要赔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那么岂不是助长企业无故开除员工了嘛?那么说来劳动者的利益又去哪里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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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3月26日 19时52分
这个情况很多,很关注,有律师帮忙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26 19:16
可以获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只要工资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基本生活工资就合法!
回复时间: 2009-03-27 12:55
应当赔偿2个月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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