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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六论”,为安全生产清障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对安全生产,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监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违背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认识,尤其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领导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观点,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以下所列“六论”,就是当前片面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的种种表现。

事故难免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企业增多了,车船增加了,航班增多了,生产发展了,事故必然增多。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毛泽东同志曾说:“看事情必须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事故难免论者,只看事情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事情的实质。事故分析理论告诉我们,事故原因是判定事故难免还是可免的依据。事故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责任事故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而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一般是人不可预料的,是难以避免的。但从一起起事故原因分析表明,基本上都是责任事故,是人为造成的,是管理不善酿成的后果。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事故“没有什么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还是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增多,车船增加,航班增多,生产发展,等等,都不是事故增多的本质原因。因此,理论和实际都表明,只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责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事故难免论当休矣。
    事故难免论的实质是事故无责论。其危害之一,把本是主观的原因推给客观,把本是责任事故说成是非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推脱责任,包庇事故责任者,致使责任事故越来越多。朱镕基同志有句名言:“不严肃追查责任,责任事故是难以消灭的”;危害之二,事故难免论使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害,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之三,事故难免论违反经济要上去,事故要下来的科学发展观,它为片面发展观开脱责任。

劳力廉价论
    为了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在招商引资洽谈会上公开宣称:我们那里有最廉价的劳动力,到我们那里去投资,保证你有钱赚。
    劳力廉价论者是将劳动力作为商品与投资者作交易。恩格斯说:“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它的价值就决定于它作为社会产品所体现的劳动,就等于它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体现在劳动之中。在劳动力没有劳动之前,劳力廉价论者就给劳动力定价,这是违反劳动价值理论的,这是其一。其二,既然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而不是第三者;其三,从目前我国劳动力价格的实际情况看,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并不相当,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价值被业主剥夺了,拉大收入差距,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对此,政府应依法调控,督促业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更不得让业主拖欠或拒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劳力廉价论的实质是不尊重劳动,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为代价来招商引资的,它的思想根源是片面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
    劳力廉价论的严重后果主要是:一是使企业漠视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劳力廉价论这种片面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指导、庇护下,业主根本不愿意在安全生产上投入,企业往往连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都没有,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遭受严重侵害,农民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成为受害主体;二是对劳动的不尊重。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劳动是一切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的源泉,劳动创造世界,劳动伟大,劳动光荣。党的十六的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利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受到承认和尊重。”劳力廉价论将劳力贬值,贬低劳动,是对劳动的极不尊重。对劳动不尊重,就不可能实施劳动保护。这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相违背;三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党的根本任务就是以人为本,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同工人阶级紧密团结,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力廉价论不尊重和贬低的对象正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四是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力越廉价,业主剥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就越多。在劳力廉价论的影响下,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从低工资、讨要工资到拿不到工资,拉大贫富差距,促使两极分化,激化社会矛盾,罢工、上访、冲突等事件不断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外企特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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