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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六论”,为安全生产清障(2)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一些地方在贯彻这一规定时,为了招商引资,却实行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简称外企)网开一面,在市场准入上从宽,在安全检查上从简,在事故处理上从轻。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没有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到外企去检查。外企成为安全执法的“禁区”,业主的“世外桃源”。在这些地方,“三合一工厂”、简陋的厂房、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工人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的有毒有害有危的作业场所作业等情况,几乎到处可见,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且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重侵害从业人员的人权。
    外企特殊论不仅在安全生产方面造成严重危害,而且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治安状况不好等问题。
    外企特殊论的实质是地方保护主义。外企特殊论的思想根源是错误的政绩观和片面的发展观。

投入吃亏论
    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是经营者天平上的两个砝码。经营者希望用最小的投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产出和最高的利润。效益优先和以赚钱为目的是业主的经营原则。安全生产需要投入,但是,安全投入主要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主要是社会效益。马克思指出:“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逼使它去关心。”对此,世人和资本家有不同的看法,马克思说:“人们为体力和智力的衰退、夭折、过度劳动的折磨而愤愤不平,资本却回答说:既然这种痛苦会增加我们的快乐(利润),我们又何必为此苦恼呢?”一些以赚钱为目的企业主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他们只顾自己的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劳动力供大与求、劳动工资由业主自定、对企业违法处罚偏轻、事故赔偿过低等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会认为安全投入是吃亏,这是其一;其二,在尚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安全生产违规企业对守规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使守规企业感到在安全上投入吃亏。
    因此,投入吃亏论的本质是利己主义。投入吃亏论产生的根源有二,一是业主的思想意识,二是社会不良风气。

 

监督无责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为政府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管理。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高度集中了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形成所谓的 “全能政府”、“权力政府”,很难界定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一旦企业发生事故,由于政企不分,职责不清,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往往将责任推给企业,由企业负责,而将自己摆在监督的地位,监督无责。
    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与政府脱钩,政府放权予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按照权、责统一和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企业与政府共同管理转移到自主管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的监督管理转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并适应新形势,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经从过去的“全能政府”、“权力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监督无责论,无论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还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中都不复存在了。
    监督无责论的实质是权、责分离,要权不要责。监督无责论的危害主要是:使监督缺位,行政不作为,让不具备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违规生产,以至酿成事故;使监督越位,管了许多不该由自己管,而且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任意扩大行政许可范围。乱收费、乱罚款、乱处理,等等,扰乱市场秩序,有损政府形象,降低执法权威,使监督无力,也会导致事故。

处分冤枉论
    基层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到上层机关的工作人员,上层机关的工作人员感到冤枉。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以事实为依据,依责、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法无规定,处分当事人,那是冤枉;但法有规定,依责、依法处分当事人,那不是冤枉,是责有应得。
    依法治国,重在治官。一起起重特大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基于党的治国思想和对安全生产现实的思考,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302号令。这部行政规章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违规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各级党、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也分别情况,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分条款。
    一个了解和熟悉以上法律、法规的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不应有“处分冤枉”之感。
    处分冤枉论的实质也是权、责分离,要权不要责;其根源在“刑不上大夫”的腐朽思想。处分冤枉论的主要危害是:削弱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造成安全生产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难以解决,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不能协调发展,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难以实现。(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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