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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培训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所谓安全培训一般是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整体素质,以达到安全生产目的而进行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还包括对全社会人员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近几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安全培训制度的建立、实施并不断完善,使安全培训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通过安全培训,较好地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对于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安全培训工作是“安全发展”的基础,是治本之策。我们要充分认识安全培训对实现“安全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要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的着力点放到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全面提高上来,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对安全培训提出的新要求,回顾一下我市近年来安全培训的基本情况,将使我们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我市安全培训的基本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市的安全培训工作,坚持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特别是在2006年3月1日起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省安监局《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力度,更加重视培训机构的自身建设,更加规范培训过程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使得安全培训工作逐步迈上依法培训、规范培训的轨道。近两年来,共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1503人,特种作业人员1729人,烟花爆竹零售业主483人。此外,每年都组织乡镇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管机构负责人专题培训,对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专题培训,利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夏季高温停产间隙,组织开展全员培训,结合安全事故案例对重点危化企业进行全员培训等等,经各类培训受教育人数达2400人。从总体上看,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不仅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培训指标,且安全培训的覆盖面也在不断的扩大。

      目前我市的经营企业3500多家、个体工商户14800多家,其中,属高危行业的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家、烟花爆竹零售门点398家、批发销售企业1 家、已领取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危化企业28家、建筑施工企业86家,砖瓦厂22家,安全培训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培训要求,从目前安全培训的组织力度、培训数量及培训对象的岗位工种来看,还存有较大的差距。仅从接受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一方面看,表现在安全培训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一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强调生产忙、挤不出时间参加培训,应培而未培的人数比重较大;二是个别企业负责人认为,安全培训不能马上见到效益,对安全培训兴趣不浓、积极性不高,大多被动接受培训;三是企业属民营性质居多,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花钱培训办证,一旦跳槽离开,企业经济上划不来,不愿意多派人参加培训;四是在企业工作多年,经验丰富,又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参加不参加培训无所谓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身上,但给安全培训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较大。究其原因分析,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培训与保障生产安全的关系认识不足。
      安全培训是保障生产安全的一项治本之策,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生产过程来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还有一个是管理上的缺陷。其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几乎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些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在:安全意识不强、认识上有麻痹、措施上不落实、操作上不规范、监督上不严格,惩诫失之于宽等等。因此,抓住了“人”的问题,克服掉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重视和加强安全培训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手段,任何企业、任何人都不应轻视、忽视安全培训这项基础工作。目前,企业数量倍增、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数随之大幅度增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基本来源。大批农民工进入建筑、化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风险行业,由于缺少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素质低,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埋下了事故隐患。温家宝总理在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原因时指出,不少职工缺少安全生产的培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必须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制度。温总理关于安全培训的重要讲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目前企业从业人员相对低下的技术素质与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很不适应,培养一支综合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技术队伍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要充分认识安全培训与保障安全生产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治本、长效、推动的重要作用,变轻视安全培训为重视安全培训,变被动参加安全培训为主动、带头参加安全培训,并能积极动员组织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二是法制意识不强,对安全培训法定要求贯彻不力。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主体地位和应履行的职责、权利及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机构建设、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限、检查监督、违法追究等方面均有法可依。在培训的对象上,《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安全培训的时间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 学时,两年复审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在安全培训法律责任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组织参加安全培训,就是行为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来讲,应当注意熟悉了解安全培训对企业的法定要求,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增强安全培训的自觉性。
三是责任意识不强,对企业是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样,也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此,条例把安全培训作为生产条件之一列入其中。安全生产条件,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这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来实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和决策人,因而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单位发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作用,重视并抓好安全培训实质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而履行职责,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发挥的具体体现。要克服安全培训与已无关的思想,不断增强安全培训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抓好安全培训的责任感、使命感,为安全培训制度的有效落实,为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作出努力。


      二、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有关措施

      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得以强化和提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促进和实现安全意识、安全素质提高的主要手段就显得非常重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安全培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忽略和放松。

      ㈠继续加大安全培训的宣传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指示中有关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一定要加深理解,认真领会、严格执行。二是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自觉遵纪守法,按法办事。三是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要把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到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让安全培训普及性教育走进农村、走进工厂、走进社区、走向广大从业人员。

      ㈡不断加强安全培训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一把手负责制。安全培训有主要负责人的高度重视,才有分管负责人、分管科室直至车间、班组及广大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二是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四级培训的组织网络,负责履行安全培训职责,落实安全培训措施,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三是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要把培训任务、培训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岗位、具体人,实行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考评,以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㈢着力开展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要充分发挥安监执法队伍的作用,坚持把检查指导寓于服务之中,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活动。要把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的检查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的职责和义务,为安全培训工作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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