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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州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保险机构不断增多、业务不断扩大,在提供经济补偿、抗灾减损、生产安全以及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州保险业规模不大,覆盖面不宽,自身实力不强,保险功能发挥不充分,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发展保险业的紧迫感、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3至5年内,使全州保险深度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每年增长速度达到或高于当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为构建和谐恩施作出新贡献。

二、培育市场主体,加快保险业的发展

充分发挥保险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的社会功能,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加快保险业务发展步伐,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益,努力扩大保险的覆盖面,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目标,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培育工作。依法促进各保险机构在我州平等竞争,不断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在加强保险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培育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保险公司来恩施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壮大我州保险市场。坚持理性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处理好速度与效益、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内部管控,努力降低成本,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盈利水平。

不断加强保险产品、营销方式和服务内容的创新力度,满足单位和个人对保险的需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推广保险产品。围绕电力、旅游、烟草、药化、富硒绿色食品、建筑材料等支柱产业的发展,努力做好骨干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的保险,积极开发适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产品。积极开展各种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乘运人责任险、工矿企业中井下人员责任险、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及火灾保险等保险业务。大力拓展农村和城镇保险市场,发展与农村、农业和农民密切相关的县域保险业务。大力发展期缴新单业务和意外险业务,积极开展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积极拓宽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大力发展自营和营销业务,巩固和发展银行、邮政等代理业务。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并落实承保和理赔制度,建立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来树立保险业笃守诚信、忠诚服务的行业形象。

大力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要坚持从我做起,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促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行业信誉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保险营销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搭建我州保险信用信息平台。

三、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监管部门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查处对经营造假、误导欺诈等行为,加强对市场较为集中的热点领域的检查和规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险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平等互利、投保自愿的原则,不得诋毁同业,不得强制客户参加保险。严格依法经营,坚决制止盲目降费、高额返还、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等无序竞争行为。增强风险意识,严格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加大内部稽核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保险活动的监管。

四、加强领导,努力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加强对保险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保险业作为重要产业来抓,每年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保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商业保险防范和转移风险。

各职能部门要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取消对保险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保险企业的负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不正当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人事、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企业建立培养、引进保险人才的机制,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为保险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年检等手续;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认真落实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财政、教育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鄂政办函[2004]111号文件,免征人身保险一年期以上业务的地方教育发展费;税务、工商、劳动就业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到保险行业再就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发展企业年金、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鼓励无业、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人员从事保险活动;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以诚信守约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诚信意识,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贫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利益;经委、建委、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对高危行业、公共场所推行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等法定保险;交通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支持保险部门开展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积极支持州内保险企业开办重点工程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农业等部门要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网点,开办各类保险业务,重点做好烟叶、农房保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集中采购保险产品活动中,要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险业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建设之中,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救灾、安定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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