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小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巴府办发(2006)32号)要求,就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编制审批

  (一)中央、省、市驻通单位购买小汽车需用小汽车编制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二)中央、省、市等主管部门给下级单位(项目)无偿配备或捐赠的小汽车需用小汽车编制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三)县级各部门、乡镇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买小汽车需要编制的,由本单位申报,县监察局和县财政局严格审查其资金来源,并确定不违规后,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按过去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一并执行。

  二、小汽车购置原则

  (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购买国产车。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换小汽车必须认真执行“双控”规定,且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三)县处级单位配备小汽车价格应控制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应控制在2.0以内(包括政法机关);县级部门(包括政法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备小汽车价格应控制在20万元以内。

  (四)负债、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保资金和使用贷款、借款、集资款、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准购置、更换小汽车。

  (五)新购车辆实行政府采购。

  三、小汽车管理和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置的小汽车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使用单位对小汽车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处置权。小汽车的调整、变卖必须经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车辆编制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办的,一律不准购置新车,并核减被处理的车辆编制和燃修费,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小汽车需报废更新的,必须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部门鉴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变卖小汽车的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金库。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和个人名义上户,也不准任何私人车辆借用单位名义上户。

  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要及时查处,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或有问题不查、不报、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六年四月五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