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规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4)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的;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的;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的;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的;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十)诱导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者伪造体检结果的;

(十一)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的;

(十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十三)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十四)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的;

(十五)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的;

(十六)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的;

(十七)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八)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

(十九)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

(二十)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二十一)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的;

(二十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的;

(二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