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存在的主要弊端
1.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公司治理机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其它中小股东无法在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确立和公司战略等重大决策方面与之抗衡,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治理效应。
2.国有股所有者虚位,委托——代理问题依然严重。大股东都屑于“国有”,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管理者经营。由于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挑战。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4.部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者注重短期经营行为。
三、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思路与对策
(一)治理结构创新的总体思路
1.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是在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的平衡之间寻求突破。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的特殊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相比,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经营目标多元化。一方面公司作为资本的载体,要寻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还要承担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其次是社会责任重大。近年来保险业以平均30%多的速度增长,对CDP的贡献度逐年提高。截止到 2003年底,全国保险从业人员达150多万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保险业改革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每一项政策的推行须从社会大局考虑,只能渐进推开,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措施。正因为如此,政府对保险业的改革历来都十分谨慎,努力寻求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而进行的规制与不阻碍有效市场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之间的平衡。因此,国有股控股格局将会是今后较长时间内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任何基于股权彻底分散化的改革方法都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也不符合保险业的实际。
2.正确认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新模式。现在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股权结构越分散就越有成效,从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似乎也与国有股的绝对控制有关。在大股东存在的前提下,公司治理结构就不能达到最优吗?国外实践表明,治理结构具有多种模式,没有完美之说。美国基于股权分散基础上的治理结构,也有惨痛的教训。日本、德国以大股东为基础的治理结构,在促进经济腾飞、提升公司价值等方面也同样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就总体情况而言,目前政府对保险业治理机制的设计是积极而有成效的,治理结构的创新应立足于现有架构,循序渐进地改革不相适应的环节和做法。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保证国有权控制的条件下,如何对国有权形成有效的制约与市场激励。国有控股并不等于一股控制,应当积极探索在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权多种实现形式,构建国有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发挥大型投资机构市场监督职能,形成国有(或具有国有股背景)股东之间新型的制衡关系。经济体制、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监管等不尽相同,切不可照搬照抄,强求外在模式的一致。应坚信适合自身特点、符合时代要求的就是最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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