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论文 >
论重复保险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重复保险是保险领域中的常见现象。我国《》第41条就重复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保险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本文拟从保险法律角度,探讨重复保险的法律界定、构成要件、种类及其认定、保险人责任分担等方面,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论建构。

  一、重复保险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一)重复保险的界定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又称为复保险,其具体内涵在学理和立法例方面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为: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采取这种内涵的立法例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有的将重复保险界定为:要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而该数个保险契约,均须于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而言。[1](P4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上述对重复保险界定的主要区别体现为: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出保险标的价值。由于“立法例规定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担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将重复保险限定于超额的重复保险,并没有多少实益。”[2](P188-189)

  此外,关于重复保险是否要求保险利益同一,也存在疑问,本文认为同一保险利益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将在构成要件部分进行论述。

  英美法将重复保险界定为“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财产或利益的相同风险分别进行保险的情况。” [3](P439)该界定突出了被保险人同一,具有合理性,因为重复保险的目的之一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取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但该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没有突出保险期间的重叠。

  因此,本文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利益,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该数份保险合同均于重叠保险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保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