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后,失地农民可以等到约定年龄之后再按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于超过劳动年龄和丧失劳动力的,可以在一次性缴足保险费后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尚在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等其在城市就业后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补足以前的差额和利息以后,与同年龄段的城镇职工一样采取分期缴费的逐渐积累模式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失地农民要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要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一样,也是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完全积累模式。但与基本养老保险不一样的是,养老保险是在失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会发生支出,而医疗保险则在个人生命的整个周期内都存在发生支付的可能性。
三、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适度、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元支柱结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等几个方面。其中,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其社会影响范围和对民众的保护作用最大。
(一)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不等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没有做统一的全国性的制度安排,失地农民从身份上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养老保险问题均是由各级地方政府自主安排和解决,带有典型的探索试点性质,与国家统一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差别很大。
1.缴费方式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存在困难。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到退休时才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根据目前的户籍管理和就业制度,失地农民在没有转为城镇居民前,根本谈不上就业,更无法论及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允许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完全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根本无法解决其15年累计缴费的规模问题。对即将面临养老问题的中老年失地农民而言,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2.缴费水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有独立性。目前,城镇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基本是职工每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1%左右,从城乡居民收入存在显著差距的实际来看,这样的缴费水平和标准对于收入较低的失地农民而言是比较高昂的。将大量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弥补很大的资金缺口。以国家政府的财政实力来看,目前还尚不具备将失地农民和城镇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统一起来的条件。因此缴费水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域统筹层次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未来给付存在很大困难。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际统筹,但实际上多数省份还停留在县、市统筹的水平上。而失地农民的就业流动十分频繁,这就使得跨县、市甚至跨省、区流动就业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空转问题十分突出。失地农民可能在其他发达地区、易于就业的地区工作,到了退休年龄则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在转移接续上还存在诸多困难。
4.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带有强烈的个人储蓄性质,政府在其中的投入过少、责任过小。目前各地实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大多采取一次性累计缴费的方式,政府没有财力给予资金补助,主要是强调失地农民个人的储蓄积累。个人未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同个人的实际缴费金额直接联系,缺乏代际之间和独立个人不同年龄阶段之间的资金调剂,只存在个人的自助性,政府或集体在其中没有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没有体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和共济性。
5.法律效力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行政策和管理办法基本上都是各市、县政府自己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还没有一个全省性的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和办法的法律效力不够高,不是持久性契约合同,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
(二)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具有商业保险的特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办方式的自愿性带有商业保险的特性。社会保险通常是采取国家立法、用国家机器强制推行的,凡属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均应无条件参加。而目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级政府的组织和宣传,带有典型的商业保险的特性。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主体的单一性带有商业保险的特性。社会保险的缴费通常是由国家、企业(或集体组织)和个人等三方分别依照一定的比例来共同承担的。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国家一般只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而不承担直接的财力支持,集体组织的补助也常常落空,往往大多由失地农民自己充当缴费的唯一主体,其实质就是属于带有个人储蓄性质的商业保险。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的不一致性带有商业保险的特性。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提供的服务具有一致性,即未来提供的养老待遇和标准大致是一致的。但由于失地农民的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和补偿标准等存在很大差异,其土地征用补偿费差别很大,即使同一村庄的农民都不一致,由此导致失地农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一致,带有典型的商业保险的特性。
(三)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政府部门自身直接经营管理的养老保险存在一些弊端。
1.政府直接经营养老保险缺乏外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效率不高。首先,政府直接经营养老保险往往处于垄断地位,在没有严格、完善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往往缺乏财务约束。其次,在政策制订、基金收集、基金营运和基金发放等环节均是由政府部门一家负责,缺乏应有的竞争。
2.政府直接经营养老保险不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政府部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缺乏专门的投资人才,缺乏稳定、有效的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和政策。养老保险是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但目前该项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尤其是基层的经办部门,其工作人员对保险原理知之甚少,对法律、会计和投资等知识了解更少,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亟待提高。其次,政府部门自己直接经营的养老保险缺乏监督,资金很容易被挪做他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都交由商业机构经营管理,而且是由多家商业机构经营而非独家垄断。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商业机构经营的养老基金收益普遍高于政府部门自己直接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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